论“发生灾害时人员保护”的国际法核心原则、要素
2012-08-15赵洲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赵 洲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巢湖238000)
近年来,针对各种灾害等可能导致的人权或人道主义灾难情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研究讨论“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问题,并着手编纂与发展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①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所拟定的条款草案,“灾害”系指一桩不幸事件或导致普遍生命损失、人的很大痛苦和悲痛、或大范围的物质和环境损害,从而严重扰乱社会运转的系列事件。[1]在该专题的讨论中,各代表团普遍认为,没有必要严格区分自然和人为灾害。这种区分可能是人为的,在实践中也难以作出区分,因为导致灾害的不同原因的相互作用非常复杂。[2]因此,“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问题是一个范围极为广泛的人权保护问题。“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这一专题进一步加强了人权保护问题的全球属性和内容。其目标和内涵是进一步强化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责任,建立和完善各种保护战略、机制与具体方法,协调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行动,更加有效地应对解决各种灾害情形下的人权保护问题。为此,本文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对“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问题的编纂和发展,对“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这一专题所蕴含的国际法核心原则、要素予以分析探讨。
一、“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的首要责任主体
在“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领域,受灾国基于其领土主权而当然地承担着人权保护的重大责任,并成为首要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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