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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之述评

2012-08-15河北科技大学刘玲吴静茹

中国商论 2012年9期

河北科技大学 刘玲 吴静茹

1 立法的框架

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谢尔曼法,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它是第一部现代竞争法,无疑是第一部成为法律和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因素的竞争法。因此,它常被称为美国反垄断法之父。1914年,国会颁布了克莱顿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同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负责执行各项反垄断法律的行政机构。之后,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价格歧视法、1950年塞勒-凯佛维尔反兼并法和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都是对1914年克莱顿法进行的重大修正。经过1982年、1984年、1992年、1997年和2010年五次修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垄断局2010年颁布的《横向并购指南》是最新的并购指南。“本身非法规则(Per Se rule)”和“合理规则(Rule of Reason)”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重要原则,都是美国法院在审理企业并购案件的过程中,依据美国维护自由竞争的立法精神,对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等做出的解释和说明。

2 立法的主要内容

2.1 谢尔曼法《Shenman Antitrust Act》

谢尔曼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与他人兼并、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第四条规定: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

谢尔曼法第二条禁止企图或实际垄断市场的兼并,第四条授予美国司法部独有权限,对于针对美国的任何违法执行谢尔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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