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层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自我控制研究①
2012-08-15暨南大学法学院罗隽
中国商论 2012年20期
暨南大学法学院 罗隽
1 公司管理层是主要内幕人
我国《证券法》第70条将“内幕交易”定义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从经济意义上来讲,“内幕交易”则是指建立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交易,它是一方当事人利用其对交易伙伴和公众的信息优势进行的交易[1]。可见,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经济上,内幕交易的核心都是信息。我们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但信息的生成及其传播机制决定了始终会有一部分人先于公众获知信息内容,这部分人就很可能成为所谓的内幕人。众所周知,内幕信息一般为公司层面的重要信息,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条件地放开对公司管理层在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以后,公司管理层人员凭借距离信息最近的天然优势就极为容易实施内幕交易。《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受到行政处罚的10件内幕交易案件中,上市公司管理层为11人,占全部涉案主体(23人)的47.83%。因此,公司管理层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规制的对象。
2 管理层自我控制的路径选择
2.1 研究管理层自我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有关内幕交易在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查处力度却并不尽如人意。在大多数以行政处罚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平均处罚金额仅是违法所得的两倍左右,这种在《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下游区间的惩罚力度使得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极低,财产处罚根本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内幕交易的彻底惩戒和有效约束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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