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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与防范

2012-08-15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黎亚东

中国商论 2012年20期
关键词:质权债务人账款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黎亚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陈文渊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存在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经营风险大等问题,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容易出现融资困境,正如著名的“麦克米伦缺口”(Macmillan Gap)所述“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对于应收账款日益增加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一种日渐流行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资产的特殊性、涉及主体的多元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风险控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等风险,因此这就要求在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念

1.1 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从而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临时性的资金短缺。2007年,我国修订的《物权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有效抵押物,在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并在223条第6款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于2007年9月30日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以及央行公布的《办法》,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在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比较大的中小企业,这种融资方式更受到青睐。据有关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超过9万亿,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60%左右。

1.2 运作机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借款人的一笔或是几笔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担保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当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中小企业时,就可以直接用来还款,抵押关系继而消除。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因财务困境无法偿还或者有意不还款,则出质人(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得不到收回,此时将大大增加的质权人的风险。因此,融资抵押时不但需要考虑质押人(借款人)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还需要考虑到形成应收款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基于此,只有信誉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机会。一般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期限为半年至一年,主要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

1.3 具体流程

借款人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必须向银行提交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单、运输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证明与承诺书等资料,流程如下:

(1)借款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若是企业提交的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接收单、发票、收货方确认、企业自身的信用与财务状况等符合相关的质押标准则接受其申请,要是企业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条件则不接受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

(3)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应收账款金额确定发放质押贷款的总额,双方就各种条款签订合同。

(4)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借款,收取相应费用。同时,银行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衡量贷款风险,适时作出贷款调整。

(5)应收账款付款方(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把款项汇给银行以偿还企业(应收账款的债权人、银行借款方)的借款和利息。或者应收账款付款方向债权企业偿还应收账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和利息。

2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是我国一项新制度,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需要用应收账款质押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应收账款确认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2.1 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

来源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应收账款的质量上。具体而言有应收账款权利不实、登记的应收账款与实际价值不符、应收账款与合同规定的质押条件不一致等。当应收账款权利不实时,中小企业并不对应收账款拥有相应的权利,应收账款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已被清偿,或者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构成应收账款的销售是企业虚构的、付款方也是企业虚构,假如应收账款不存在,则该质押行为无效。因此,企业并不能以这样的应收账款去偿还贷款。当登记的应收账款与实际价值不符时,在实际中表现为中小企业用于抵押的应收账款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所担保款项的价值,中小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虚夸应收账款的价值。从而企业以更小的资产抵押取得了金额庞大的贷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银行承受了更大的风险。

2.2 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

来自于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应收账款款项的收回上。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可能恶意逃废债务或者因财务危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导致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出质人的收入减少了,对质权人的债权偿还产生直接的影响,债权人无法到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出质人也失去了一种重要的还款来源,这样将大大增加质权人债权的风险。另外,债务人还有可能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瑕疵等问题提出更改销售合同和应收账款总额,从而使应收账款减少或者应收账款消失,这样对于已经用该笔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取得贷款的中小公司来说,相当于抵押物价值缩水或者抵押物突然消失,从而给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相当大的风险。

2.3 来源于质权人的风险

来源于质权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贷款操作上。由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融资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验不多,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因此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银行难以做出恰当的评估,银行一般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了解应收账款的情况,但是由于接触的都是二手资料,对中小企业的付款方也缺乏一定的了解,因此评估起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的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分离,对应收账款的监管也存在很大问题,很难随时监管到应收账款的变化;应收账款本身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放贷的评估成本和风险。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在放贷前没有做充分的调查,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量没有进行系统的评估,从而也可能产生风险。

2.4 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

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可以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地方存在法律缺陷。比如对不合符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列举了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应收账款不可以质押、也没有规定如果不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作了质押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对抗辩权、抵销权的行使存在法律漏洞。由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出质之后仍可以实行抗辩权和抵销权,因此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效,而另已经放贷的银行遭受重大损失。最后,对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债务只有一般的债权,没有优先权,但是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又对该款项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应收账款债务方是否在接到通知时有义务还款,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是否要同志应收账款债务人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解决这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的核心问题,因而给中小企业和银行都带来了巨大风险。

3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3.1 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防范

由于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的质量上,防范出质人的风险关键在于控制应收账款,保证其质量。对于借款方的中小企业来说,应该制定严格的信用政策和评估制度。根据“5C”(character, capacity, capital, collateral, condition)分析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合理赊销政策,制定企业信用销售的额度,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应该严格审查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付款凭证等,以确保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也是和票面价值一致。

3.2 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防范

在销售货物时候,中小企业应该审查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尽量选择信用良好、有足够的财力作为还款保证的企业进行赊销。从而减少应收账款的付款方恶意逃废债务或者因财务危机无力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另外,对于银行来说,应该在中小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适时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以更进一步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增加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

3.3 来源于质权人的风险防范

对于质权人来说,首先应该健全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流程,虽然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一项新业务,但是银行可以不断总结前期经验,不断规范和完善操作流程。在放贷之前,进行严格的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上报材料认真审批、现场调查、综合分析,从而得出是否放贷、放贷规模等结论。在放贷过程中,适时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进行监控,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和借款方以及应收账款还款方的偿债能力,加强银行对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风险认定,以确保银行能够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3.4 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范

由于《物权法》没有对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一个明确的范围,金融界和法律界对应收账款的理解不同导致了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此国家应该立法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另外,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程序也是当务之急。通知第三方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决定着第三方债务人应向哪方偿还债务。设置这种机制的目的,一来可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二来便于质权人在贷款到期的时候直接向债务人索取债权。

[1]司马秀英.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风险分析及应对[J].财会通讯,2011(5).

[2]冯俊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分析与防范[J].会计之友,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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