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利弊分析及对策

2012-08-15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任积丽

中国商论 2012年3期
关键词:企业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任积丽

公司能否作为普通合伙人多年来争论不休,如今已基本尘埃落定,学术界的观点已基本趋于一致,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一方面,此观点确实有法可依,主要可见《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公司参与合伙已较为普遍。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存在利弊两个方面,关键是如何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本文拟对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防范风险作一探讨。

1 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具有重要意义

1.1 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1.1.1 充分尊重了公司这一商主体的私权,体现了我国立法理性的价值取向

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法人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外转投资。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就是充分肯定了公司作为商主体的独立私权,就是允许公司根据自己生产经营需要选择转投资合伙企业。……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敢为人先的企业——超惠投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