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病统筹与基本医保应以“医疗费用”划定边界

2012-08-15朱铭来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9期
关键词: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大病

文/朱铭来

我国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是伴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而产生的。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以“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核心目标。而该目标实际上是通过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水平来实现的。由于早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水平低,政府没有过多的财政投入,造成基金的保障能力有限。

《决定》同时指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项规定可以看作是实施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表明,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仍是以医疗费用来划定边界,而非简单依据病种界定。笔者认为,单纯从医学技术上讲,疾病本身的大小衡量往往难以简单量化和界定,大小只是相对于痛苦程度、生存时间以及医疗和社会成本而言。而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公共财政政策和制度,其经营管理模式和内容的确定,更多的也应该是强调其经济学内涵,即成本与效益的考核。

必须指出,从保障效果来看,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延伸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服务内涵不断多样化、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的情形下,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不可能保证每一位参保人员所花费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可以得到补偿,也不能保证每一位患者都可以获得持续的高质量的医疗诊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强调所提供补偿的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不是高消费和特需服务;同时合理确定缴费和保障水平,科学定价。

当前,各地实施的大病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有社保机构征缴经办、社保机构征缴并向商保公司投保、企业直接向商保公司投保三种经营模式。每种模式的经营绩效都有优劣之处,需因地制宜,科学选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从长远来看,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符合公共管理改革趋势。但是,医疗保障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因此,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只能逐步推进而非一夕之功。商业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探索成熟的内部管理模式和可持续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盈利模式,加强与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沟通,逐步介入各类医疗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

猜你喜欢

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大病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我国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协调发展
论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探讨如何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相关性与回归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中的医疗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社会保障卡在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中的实际应用
煮饭时加了点它 就能防治5大病
探路全覆盖式大病保险
大病医保 重细节保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