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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控制下的民意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司法

2012-08-15文丨刘宗义

中国传媒科技 2012年16期
关键词:传播者受众信息

文丨刘宗义

1 传媒控制下的民意

所谓民意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社会公众对特定的人物或者事项,在根据其自身接受的标准作出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内心倾向。民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事实了解——价值判断——达成共识。首先,社会公众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媒介对相关事件的报道形成对该事件的认知。在此基础上,他们会以自身的价值观念、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等为标准作出对该事件的初步判断,这样就形成了最初的民意。之后,随着事件发展的进程,社会公众会分化为不同的群体表达不同的意见,形成不同的民意,这些民意的反复表达就致使社会舆论的生成,对事件以后的发展起到相关的作用。

民意最主要的表达途径就是通过传媒。尤其是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发展为民意表达提供了更新、更便捷的途径。民意对政策的形成、修改与废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有时甚至影响着司法的审判结果。例如在近年来著名的“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民意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明显。

众所周知,大众传媒具有一种“议程设置”的功能。“议程设置”作为一种理论假说,最早由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唐纳德·肖于1972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往往不能决定人们对某一事件或意见的具体看法,但可以通过提供给信息和安排相关的议题来有效地左右人们关注哪些事实和意见及他们谈论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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