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防未成年人流浪的制度建设
2012-08-15王振宏
中国民政 2012年6期
◎ 王振宏
浅谈预防未成年人流浪的制度建设
◎ 王振宏
未成年人外出流浪是当代经济社会的一种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很大。未成年人流落社会是与监护缺失、教育不当、家庭贫困和解组等因素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流浪未成年人是行为的主体,但不是责任的主体,造成外出流浪的潜在原因不是未成年人自身,而是政府、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能力的缺陷。那么,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继续蔓延?笔者认为:
(一)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督履行监护义务。通过对未成年人流浪原因的分析可见,多数未成年人出走并非是没有法定监护人,而是由于法定监护人监护缺失所致。对这一监护失职行为,却无“人”无“法”去干预,体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为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防止未成年人流浪十分重要。一是要建立以社区(村、居委会)为中心的集体监护制度。任何未成年人都是生活在社区(村、居委会)内,以社区为源头建立集中监护制度,一方面对长期居住或短暂停留的未成年人的状况进行监护,另一方面对本地区困难未成年人状况的监护,如孤儿、问题家庭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监护,做好早期干预工作。二是要设立专门监护权利机关,监督监护责任人。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责任,制订未成年人监护标准。监护权利机关要对监护人因客观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或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做出更换监护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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