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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能否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救助方式?

2012-08-15高传胜

中国民政 2012年6期
关键词:企业

◎ 徐 倩 高传胜

社会企业能否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救助方式?

◎ 徐 倩 高传胜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但救助方式仍然主要局限于款物接济,这种社会救助方式不仅高度依赖于财政状况、面临着“搭便车”和“养懒汉”等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未能像社会企业那样创造出公平、有利的工作条件和就业机会,发挥受助者与生俱来的潜能和创造力。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博士、孟加拉国经济学教授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乡村银行)及格莱珉公司群是典型的社会企业,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救助方式,为中国社会救助方式改革提供了“授人以渔”、“助人自助”的新思路。本文对我国如何结合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从理念构建、政策扶持、资金支撑以及非社会企业转型等方面支持社会企业充分发展,拓宽社会救助理念与思路,进而更加有效地发挥社会救助资源的功能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编者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绩。在制度层面,以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覆盖城乡的新型救助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责任主体层面,普遍建立起了以政府为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在实施程序层面,社会救助的法规政策建设得到了完善,救助程序得到了规范,形成了以“县级审批、乡镇审核、社区落实”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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