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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法信访案件的法律瑕疵看公众权利的保护

2012-08-15付言波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律

付言波

涉法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有的时候还包括公安机关)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1]信访权其实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在宪法的权利表现是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2]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在众多的涉法信访案件中,虽然更多的是当事人作为对自己诉求的一种扩张,然而从案件本身的瑕疵来看,也切实存在不少问题。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现状分析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涉法信访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相关案件的法律瑕疵却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瑕疵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1.实体适用法律的缺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加快,很多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旧的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法律的理论与应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占全国90%以上的基层法院,由于缺乏相应培训、适应较慢、司法解释迟缓等各种因素,从基层法官的构成来看,来源有三种,第一,是从政府人员、教师充实到法院中的;第二,是军队转业或退伍人员;第三,是法律专业毕业生或社会招干进来的;三种成分各占三分之一左右,因各人的经历和学识不同,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参差不齐,对同一案件,不同的人会有不一样的看法,裁判也会结果各异,同时基层法官的法律解释能力和适用能力不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并公正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因此,似乎需要更多更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法官对法条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赖越重,法官自身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运用能力就越难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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