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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治安高危人群”管理的思考✴

2012-08-15郭奕晶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管理

郭奕晶

一、“治安高危人群”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截至目前,“治安高危人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范围,甚至国外也没有这一说法,只是对“犯罪高危年龄段”有一定的共识。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解释,这类人员是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当地、行踪可疑、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主要包括七类人。也曾有专家撰文认为“治安高危人群”包括敌视社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两劳”无业人员、吸毒贩毒人员、窜至外地逃犯等五类。[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高危人群包括两类:下岗失业人群和外来流动人群。[2]

综合上述观点,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讲,“治安高危人群”是指由于其自身的经历和身份比较特殊,因此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的人员。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人:

(一)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口

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口是指根据公安部 《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被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5年的;吸食毒品的。重点人口违法犯罪的机率要比普通人大得多,管理好重点人口对预防、控制、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闲散人员

社会闲散人员通常是指没有固定职业和工作场所、游手好闲、自由分散于社会各处的闲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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