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间借贷乱象的法律规制✴
2012-08-15王晓波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王晓波
去年以来,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在山东省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导致民事纠纷直线上升,甚至酿成故意伤害、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反思山东省民间借贷乱象发生的原因并揭示其特点,从法律维度探究规制与矫正民间借贷乱象的方式、方法,对于规范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间借贷乱象的特点
山东省民间借贷现象的兴起,既是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背景下的产物,也与本地经济的运行以及民间借贷的历史传统密切相关,呈现出以下特点:
1.规模大,波及面广。近年来山东各地民间借贷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截至去年,全省民间借贷资金数额已经高达四五千亿,17个地级市均普遍存在大规模民间借贷现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尤其活跃:青岛市民间借贷公司多达上千家;全国经济百强县邹平县所有乡镇都被卷入“高利贷”为特征的民间借贷,有些村庄或街道80%以上的居民参与民间借贷,个人放贷数额一般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高达数千万元之巨。即便在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地区,如泰安、德州、滨州的一些县市,2010年以来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燎原之势,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中小企业或者中介机构谋求高额利息,个别地方甚至到了全民参加民间借贷的地步。
2.正常借贷与违法、犯罪现象并存。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符合互助合作的优良道德传统,也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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