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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的限制

2012-08-15黄新根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黄新根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论商标权的限制

黄新根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权利是有限制的,没有无限制的权利。由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限制制度,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商标权冲突问题。因此为了防范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商标权冲突问题,制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商标权人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限制制度。

商标权限制;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权

商标权限制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因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众利益产生了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作出的必要限制。[1]商标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不仅有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限制,而且在其权利内容方面也同样被限制。同时权利还有不断扩张的本性,商标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正如国外学者所称:“商标法的修改史几乎完全是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扩张史”。因此,“为了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每个社会都面临着分配权利和限定权利范围的任务。”[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造成商标权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冲突日益尖锐。没有限制的商标权是不合理的。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有必要对商标权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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