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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2012-08-15邓雪萍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责任国有企业企业

邓雪萍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058)

论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邓雪萍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058)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本文主要从国有企业责任意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执法及监督等重要环节,论述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的措施。在此基础上,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一套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制机制。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措施

一、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1、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有企业文化。营造和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所需的环境,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营造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坚定不渝地肩负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第一,要树立正确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一个企业家,应懂得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家。除此之外,作为国有企业的员工,要正确理解社会责任的意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使整个企业营造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第二,在企业内部要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推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文化建设。第三,要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的事项提升到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国有企业编制相关的企业文化手册,手册中列明社会责任内容,最终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有企业文化。

2、国有企业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参与公益活动,其内在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第一,国有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并把这一理念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第二,政府要引导国有企业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可以尝试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或社会责任管理科室。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后,可根据社会责任考核体系指标,把社会责任的任务下达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位员工。只有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并量化考核,才能把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3、经营过程中注重承担社会责任。2011年,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说:“企业家的血管里要流着道德的血液。”事实上,国有企业不仅要认识到社会责任,而且应把社会责任贯彻在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而不是等企业经营好后才注重社会责任。第一,要把诚信作为国有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是在经营过程中注重社会责任的第一步,也是企业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二,国有企业应全面推广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①国有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可以让广大社会公众知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据统计自,2006年起,我国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

1、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进一步加强基础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以法律措施促进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目前,现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庞杂,还没有形成社会责任法律体系。鉴于这种情况,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法,如社会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和公益事业捐助法等。加大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力度,形成公司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以公司法为主、其他部门法为辅,整体上形成强有力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治环境。

2、制定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行政法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除了制定和完善基础法律外,还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行政法规。用行政法规来明确国有企业具体落实社会责任所需要的各项标准,确保国有企业严格遵守所定的指标。另外,可以尝试采用立法解释方式制定相关条例,把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相关的部门规章、条例中,从而形成一个全面涵盖、内容完整、各具特色、相辅相成的强有力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

3、制定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固有企业。鉴于此,建议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制定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政策来规范地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各地方发展情况不一样,例如,广东这类沿海发达地区和我国的一些经济特区,均可以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引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一些发展较慢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一些鼓励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例如,给予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一些税收或是用工用地的优惠条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

1、进一步完善专门的执法管理部门。目前,我国执法部门在对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执法过程中,易出现交叉执法或重复执法,导致对社会责任案件执法监管时扯皮或是重复监管的现象。对于一些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容易出现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市场自由,在相关行政审批中,容易出现管理混乱,涉及到社会责任时又不能严格执法。鉴于此,并不是要求专门设一个执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而是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对现有的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准确定位各执法部门,清晰区分执法范围,进行归口管理。如果涉及多个部门对社会责任有管理权的情况下,不妨让一至两个部门专门负责社会责任执法。

2、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在法律明确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之后,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落实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地方政府应当把相应的指标量化,如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发生率、职工职业病及投诉情况等,纳入到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当中,从而把量化的考核内容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具体岗位及具体个人。对于国有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时,要严格按照民事法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严格追究国有企业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建设,各部门相互配合,从而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

3、进一步强化执法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要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有序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一,政府既要大力宣传和倡导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其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第二,要切实做好执法工作,采取相关限制性的措施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让企业在法制轨道内运行。国有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或是承担社会责任不好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不能评为诚信企业。第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借鉴英国以设立社会责任指数的做法,表彰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对于严重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应提高相应的惩罚标准,严格执法,强化执法权。

四、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1、建立合格的诉讼主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制度,第一,要建立合格的诉讼主体制度。应从法律的角度赋予社会公众对危害社会利益的国有企业或是国有企业董事的诉讼权,调动社会公众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在现实中,诸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涉及社会责任的案件,由于没有合适的诉讼主体,即没有原告主体诉讼,难以追究其责任。为此,应当建立合格的诉讼主体制度,建议可以规定检察机关或有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或明确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诉讼。例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可由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环境污染这类公益诉讼,可由当地执法部门作为原告来起诉,或者被污染的村庄的村民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被评为2011年“十大公益诉讼案”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深燃石油气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就是一起的公益诉讼案例,“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自身作为起诉机关,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直接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以迁离或者关闭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②该案件为中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对于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涉及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不进行诉讼时,应当由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诉讼。环境污染案件,如果当地村民不起诉时,应当由当地的环保局作为原告进行维权,从而维护当地的经济社会利益。

2、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案件的司法裁判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案件,像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都属于经济性案件。但目前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由经济庭进行审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常会遇到立案难的问题,在立案后又遇到参照一般的民事裁判制度审理有失妥当的问题。例如,2009年,河南省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件,事实上可认为是一起对职工利益侵害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案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沿用一般的民事裁判制度并没有错,只不过会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难以得到法律追究。所折射出的职业病防治的弊端,需要在法律上完善立法,并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在处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案件,有时涉及很多内容,法院在审理时一方面无相关法律参照,一方面不知参照哪些法律好,容易导致在司法裁判时法官自由裁量权得不到很好的限制。因此,建议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案件,要适当进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方能落实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例如,要求企业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对一些违法董事进行职业禁止等。对一些关涉社会责任的有影响力的案件,应当作为司法审判的判例参考,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以适当参考。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1、政府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声誉评价机制。政府应引导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此,政府可以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设计一些合理的财税奖励制度,这些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既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吸引力,又要整体符合社会效益。例如,国有企业对于下岗职工的安置、贫困地区投资、节能减排等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精神层面的奖励可以采用通过政府机构主办或通过政府牵头、行业协会承办的企业评奖活动,一方面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活动,另一方面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从侧面监督其社会责任的情况,从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排名等。劳动部门可以发布企业的用工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发布为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情况。基于物质与精神相结合考虑,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单独制定或联合制定有关监督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把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声誉相结合,从而建立起包括社会责任在内的评估考核体系。

2、社会公众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监督。社会公众是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受益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公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外界良好的文化氛围和舆论引导。社会公众的舆论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给予积极响应,将发挥更加活跃和积极的作用。网民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监督。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载体需加大对国有企业诚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营造“承担社会责任光荣、逃避社会责任可耻”的舆论氛围,从而引导国有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公众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纵容那些不讲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起到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迫使其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诚然,对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公众给予好评。

3、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发挥出重要的监督作用。为使国有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除需要政府和社会大众监督外,还要非政府组织力量的监督。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是一种外部强有力的监督。各种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发布企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信息,如消费者协会可以公布一年来各国有企业投诉情况,并把投诉情况进行排名,可授予相应的“零投诉”企业荣誉称号。除此之外,志愿者协会可以发布国有企业参与志愿活动情况,红十字会可以发布国有企业捐赠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的多方监督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形成一套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

①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8 年)。

②引自南方日报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2-03/13/content_7065493.htm。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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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2)05-0149-03

2012-08-18

邓雪萍(1983- ),女,江西抚州人,广东行政职业学院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中国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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