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自然灾害与救助措施评析
2012-08-15焦贺言毕丽娜
中国应急救援 2012年4期
关键词:措施
焦贺言 毕丽娜
中国古代荒政萌芽于先秦,初步发展于汉魏,成熟于隋唐两宋,元、明、清时期渐达鼎盛阶段,其措施完备,组织周密,立法严格,为以往所不及,特别是在在灾害救助方便颇有成效。
1.清代自然灾害的总体特点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农业国家,根据朱凤祥著《中国灾害通史(清代卷)》 所述,清代水灾、旱灾、虫灾、地震、风灾、雹灾、霜灾、疫病等9种灾害,与以前的历代王朝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1 灾害种类多,发生频次高,并具有群发性与连续性,可谓“无年不灾”。以旱灾为例,根据历史资料统计,清朝旱灾每年3.8次,高于历代王朝,水患更甚。同时,常有几种自然灾害群发、连发。以朱凤祥所述9种灾害为例,清代5种自然灾害齐发的年代占了229年;6种自然灾害齐发占了178年。山东、湖北、浙江、河北是清代自然灾害的高发省份,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均在500次以上,尤其是山东发生各种自然833次,占总次数16%。。
1.2 受灾地区分布广,可谓“无处不灾”。清朝统治期间的23个省、4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中,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097次,北起黑龙江、南至两广,东起沿海诸省,西至青藏高原,平原山区、草原河谷,凡人迹所至,自然灾害无处不在。根据《清史稿灾异志》统计,清代的特大型洪水及淫雨所造成的受灾州县为2681个,年均为13.75个;特大型旱灾的受灾州县为1188个,年均为6.09个;两者合计为3871个,年均为19.85个,几乎波及了清政府的整个版图。
1.3 危害后果重。水灾是清代各种自然灾害发生频次最高的,尤其是江河绝隘导致的洪涝常常持续数月,破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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