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2012-08-15
中国水利 2012年13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范围(以下简称“四荒”)。
第三条 国家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坚持科学引导、积极扶持、依法管理、保护权益的原则,治理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护”政策。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不含无偿捐赠资金)是民间资本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第二章 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水土保持植物种植、淤地坝建设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投入方式:(一)资金投入;(二)实物投入;(三)劳力和机械投入;(四)其它投入。
国家鼓励社会和个人无偿捐资支持水土流失治理。
第八条 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以流域(片)为单元开展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治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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