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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党对廉政建设的探索

2012-08-15孟繁英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党政机关监督干部

邹 谨,张 安,孟繁英

(1.吉林医药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吉林 长春132013;2.安徽财经大学 思政部,安徽 蚌埠233030)

坚定不移地抓好廉政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不断探索廉政建设的规律,取得了廉政建设的重大成就。

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廉政建设的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时期的廉政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启了新时期廉政建设的伟大历程。

(一)坚决打击经济犯罪

改革开放初期,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使出各种卑劣下流的手段,对党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拉出去、打进来”的方法,使之为犯罪分子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大开绿灯,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和代言人。邓小平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要长期搞下去,要把它变成一种经常性的工作和斗争。对一些错误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开除党籍、军籍和公职,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要依法杀一些。陈云也指出:“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我主张要严办几个,判刑几个,以至杀几个罪大恶极的,雷厉风行,抓住不放。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2]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决定》指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内的重要表现。在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中进行这场坚持共产主义纯洁性、反对腐化变质的斗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3]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坚决不搞群众运动,更不允许搞人人过关。但对于情节比较复杂、牵涉面比较广的大案要案,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1982年7月,中央纪委先后派出154名具有丰富斗争经验的司局级以上干部,分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充实和加强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办案力量,直接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工作。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全国迅速展开。据统计,到1982年底,全国共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4万多件,结案8.6万多件。其中,依法判刑的近3万人,涉及经济犯罪的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 500多人,追缴赃款物合计3.2亿元,投案自首、坦白交待各种经济犯罪问题的4.67万多人[4]93。

(二)禁止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利用社会上存在多种价格和多种调节手段的客观条件,以牟利为目的而经商或办企业,并用所得利润变相增加工资,这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建设,腐蚀党的机体,毁掉一批干部。为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及办企业,198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通知》提出党政机关在职党政干部与群众合伙兴办经营企业,容易削弱党和政府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影响党政干部秉公办事当好全体人民的勤务员,也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偏向,形成一批仗权谋利的垄断企业,不利于真正搞活经济。1984年12月3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决定》提出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不允许离休、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国家的紧缺物资,严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和买空卖空、牟取高利,以及从事“皮包公司”性质的经营。198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6年2月,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通过全党的努力,到1986年初,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和办企业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在全国3万多个由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所办企业中,80%的企业已停办或与党政机关脱钩,参与办企业的9万多名党政干部80%已退出或转入企业编制[4]105,廉政建设取得重要成就。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党的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风体现着党的性质和宗旨,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针对改革开放初期党内日益严重的各种不正之风,邓小平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5]1541981年中央纪委将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列为端正党风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求各级纪委抓紧检查和严肃处理经济领域中违法乱纪案件,加强同各种不正之风的斗争。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多项措施,纠正接待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纠正“关系户”不正之风、纠正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纠正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不正之风、纠正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提出:要“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5]13。为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大会决定进行整党。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把整党作为中心议题,为加强对整党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整党工作历时三年半,在整党中,开除党籍的共有33 896人,不予登记的共有90 069人,缓期登记的共有145 456人,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严重警告、警告等党纪处分的共有184 071人[4]104。通过整党,推动了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增强了党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最根本的要靠健全各项法律和制度。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对高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了具体规定。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提出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考核、奖惩、轮换、退休、罢免等制度。在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了立法工作。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在廉政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对腐败予以规制,具有重要意义。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廉政建设的探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廉政建设继续进行探索,把廉政建设继续推向前进。

(一)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聚精会神地抓党的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提出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同志少量食品的“特供”,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199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分期分批组成各种形式的工作小组和调研小组,到基层去,到工厂去,到农村去,到学校去,到街道去,了解民情,广交朋友,多做实事。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决定》指出:“我们党执政以后,有了更多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的条件。由于地位的变化,现在又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如果不能正确地运用权力,如果不能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就会滋长脱离群众的危险。全党同志必须时刻警惕这种危险,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努力保持和发展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6]928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就是要保证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符合人民的利益;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努力开辟和创造联系群众的新渠道、新形式,以利于更加广泛、深入、及时地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在党内普遍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再教育。

(二)打击经济犯罪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打击经济犯罪。1988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明确了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构成条件和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行贿的概念、构成要件,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199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注重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通知》,提出认真查处大案特别是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是推动反腐倡廉、取信于民的最有效的举措。要大力支持政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经济犯罪和违纪违法的大案要案,协助政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冲破阻力、排除干扰、秉公执纪执法。要把贪污贿赂、金融诈骗、走私等犯罪案件作为集中查处的重点,把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作为查处经济犯罪的重点部门。1992年到199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3.1万多件,结案67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万多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2.1万多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处分的37 492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 295人,厅局级干部1 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4]135。

(三)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所谓行业不正之风,是指一些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力,为本单位,为小团体,为个人谋取利益。行业不正之风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实质都是以权谋私,它直接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严重腐蚀干部和职工队伍。1990年8月,李鹏指出:“当前,人民群众意见最大、议论最多的一种消极腐败现象,就是行业不正之风。”“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到巩固党的领导、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大局的高度来抓。集中精力,下大力量,解决这个问题。”[6]1239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1990年9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针对各地出现的“小金库”问题,中央进行了大力治理。199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199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提出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严格管理公费出国。

(四)努力完善监督机制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提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加强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和党的所有干部都要接受监督。领导层次和领导职位越高的越要自觉接受监督,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6]935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政监督机制不断健全,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加强了人大的监督。1990年3月江泽民提出,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要把对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的监督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第二,加强了民主党派的监督。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要推举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吸收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府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组织的重大案件的调查。第三,加强了舆论监督。1989年11月,李瑞环指出:“批评与自我批评,包括新闻批评,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之一,是我们党克服消极思想侵袭、保持健康肌体的有力武器。”[6]739新闻既要讴歌伟大的成就,也要对存在的问题展开批评;既要赞颂时代的壮举,也要对消极丑恶现象进行揭露。第四,加强了党内监督。1990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提出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条例》规定党员有权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199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2月,中纪委发布了《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发现同级党委或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接到对下一级党委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五)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1995年1月,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因此,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广大干部和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这对于保持我们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防止和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是极为重要的。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同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加强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具体执行和遵守。人的素质高,能够做到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提高干部和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最根本的是解决好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着重抓好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

(六)推进廉政法制建设

1995年3月,乔石在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要从制度上着手,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最根本的要靠法制,靠健全立法、严格执法和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7]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在健全法制的同时,党还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廉政建设制度。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8年3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9年2月,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三、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廉政建设的探索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廉政建设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进一步推进了廉政建设。

(一)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进行了理论概括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提出“把党建设成为清正廉洁的执政党”[8]276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表彰勤政廉政典型,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这对于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9]38。中纪委向大会做了工作报告,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内容进行了集中概括。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积累了宝贵经验。”[9]53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反腐倡廉实践。第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第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第四,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五,坚持深化改革、拓展领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第六,坚持发展民主、加强监督,努力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实践探索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但对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进行了理论概括,而且进行了实践探索。

第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推进廉政建设,思想教育是基础。十六大以来,党先后开展了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着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2004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意见》提出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增进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2006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四个文件。2008年9月,党中央又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胡锦涛强调,要通过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着力提高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领、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此外,党还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

第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2005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8]534《纲要》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2008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了进一步探索,提出要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三)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取得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取得了廉政建设的重要成就。首先,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2009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10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次,依法行政深入推进。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接受人民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对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要坚决惩处。再次,党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2005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民主党派要监督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中国共产党每年要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听取意见。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最后,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 924件,结案679 846件,给予党纪处分518 484人,查处了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极少数高级干部严重违纪案件[9]50。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40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陈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24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243.

[4]邵景均.新中国反腐简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312.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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