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程序
2012-08-15胡冉宋民宪康琪
中药与临床 2012年3期
胡冉,宋民宪,康琪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颁布,首次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里程碑性质,该法第47条载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药品侵权中引入该制度,能够规范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研究旨在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药品侵权中应用提供参考。
1 惩罚性赔偿方式的多样性
1.1 民事纠纷救济的主要类型
常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一是自力救济,是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是和解等;二是社会救济,即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请求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调解和仲裁等;三是公力救济,指利用国家公权力(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救济的发展。即使在现代社会,这三种解决纠纷机制也是并存着的。这些解决纠纷机制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简单地说,主要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四种方式。
1.2 民事纠纷救济的主要类型的成本分析
1.2.1诉讼 民事诉讼成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因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消耗的诉讼资源的总和。包括:经济成本:①聘请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的费用②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③诉讼辅助费用④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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