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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划界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挑战*

2012-08-15薛桂芳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南极洲

朱 瑛 薛桂芳

(1.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地球科学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一、南极条约体系

由于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南极洲是人类认识最晚的一块大陆。1908年—1941年间,先后有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挪威、智利和阿根廷等七国根据先占原则和扇形原则对南极洲提出了领土主权要求。到20世纪50年代,上述七国已圈定了83%的南极大陆,英国、阿根廷和智利三国还存在主权重叠。而美国和俄罗斯一方面声称不承认任何国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另一方面则加快了对南极的考察活动,并且声明保留对南极大陆提出主权要求的权利。

由于种种政治、经济利益考量,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和智利等国均反对把南极交给联合国托管。最终在美国的大力倡导下,经多轮谈判,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挪威、新西兰、南非、美国、苏联、英国等12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开始生效。《南极条约》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南纬60°以南地区,包括一切冰架。条约第四条是解决南极领土主权问题的核心,也是多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其表述含糊其辞,使具有不同利益的国家,主权要求国、潜在主权要求国和非主权要求国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或解释,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南极条约》的重大价值与深远意义是有目共睹和世界公认的。它第一次明确了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确定了南极的政治法律地位、对维护和稳定该地区的和平、保持其非军事化、优先科学考察、生态环境保护及和平利用资源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1]此后,南极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规范管理之下。鉴于数十年来南极条约体系的成功运作、南极条约缔约国的迅速壮大以及条约协商国对南极洲的成功管理这一事实,大多学者都认为至少在21世纪的前几十年中,南极条约体系是不会有什么重大变化的,《南极条约》对南极洲领土主权的“冻结”是很难解冻的。[2]但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公约》大陆架制度催生的沿海国大陆架划界热潮的兴起,南极条约体系和制度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和挑战。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制度的建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认十二海里的领海宽度,承认专属经济区的建立,并发展大陆架制度和建立国际海底区域。这些制度如生搬硬套至南极海域,无疑会对南极条约体系既存的法律构成挑战。因此南极地区悬而未决的主权问题,和南极海域丰饶的自然资源引发的大陆架之争,使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充满了既矛盾又互补的关系。[3]

根据《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即扩展到二百海里”。“沿海国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即界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二条公式线和二条制约线)。“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4](P39)《公约》第七十六条定义的大陆架是一个法律概念的大陆架。根据上述规定,沿海国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地形地质条件,将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最远划到距领海基线以外350海里,甚至更远。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极条约体系的冲突

(一)《公约》是否适用于南极地区。法律意义上的南极地区,除了南极大陆外,也应包括环绕南极大陆的海域,而南极条约体系在海洋方面尤其是对大陆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南极条约》第六条规定,“本条约的规定应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但本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任何一个国家在该地区内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根据国际法”,这一表述说明,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应适用于南大洋。同时,《公约》并非地区性的国际法,南大洋作为四大洋之一,也理应受《公约》约束。那么《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公海制度、大陆架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否也同样适用呢?如果适用,由于南极大陆的领土主权问题未解决,必然引出新的问题,即如何适用。

(二)大陆架主权权利。在《南极条约》签订之前,除了七国对南极大陆领土提出主张外,并没有任何国家对南极陆地大陆架提出明确主张。南极条约第四条明确规定,“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对在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随着十年期限的来临,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国纷纷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对处于《南极条约》有效管辖下的南极大陆的大陆架提出新主张。这是否违背《南极条约》,而属于“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呢?作者以为,答案是肯定的。《公约》赋予沿海国的大陆架主权权利是建立在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换句话说大陆架是被海水所淹没的陆地领土。因此,对于南极大陆的大陆架提出主张,其实质也是对南极陆地领土宣誓主权。鉴于大陆架主权权利以陆地领土主权为基础,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为领土主权国所固有,因此对南极洲大陆架提出主权权利,即使不能算是“新的要求”,最起码也是“扩大了现有要求”。目前,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陆地领土的暂时“冻结”,在领土主权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大陆架主权权利争端也无法解决。这也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极条约》之间的冲突更加突显。

(三)大陆架矿物资源的开发。《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第七条禁止矿产资源活动,规定“任何有关矿产资源的活动都应予以禁止,但与科学研究有关的活动不在此限。”《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4]此外,国际海底区域是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和底土,“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4]尽管由于南极地区领土问题暂时“冻结”,暂时无法确定南极洲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也无法确定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但是南纬60°以南国际海底区域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大陆架归属问题和外部界限问题还没有解决,大陆架矿产资源的开发暂时不会引发南极条约体系和《公约》的正面冲突。但是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其“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4]怎么会受由少数国家制定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呢?综上,目前南纬60°以南地区受南极条约体系的管理和约束,在该区域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暂时无法确定,任何有关矿产资源的活动都予以禁止,但这并不表示没有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存在。

四、有关国家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主张

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沿海国扩展管辖海域的最后机会。至2011年3月1日止,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共收到55个正式划界案,和45个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

目前,对南极领土提出主张的七国中,除智利提交关于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外,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法国、挪威和阿根廷均已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划界案或部分划界案。其中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三国在其划界案中明确提出对南极洲领土主权及南极洲大陆架主权权利的主张,不仅如此,澳大利亚和阿根廷还主张若干非南极大陆的岛屿和地区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即延伸至南极条约体系的适用范围内。智利在其初步信息中也提出南极洲领土主张,并保留对南极洲大陆架提出主张的权利。英国、法国和新西兰三国所提交的部分划界案中虽未包括南极洲地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部分划界案中部分地区的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而且英、法、新三国也从未放弃对南极洲地区的主张,并不排除将来对南极洲及其大陆架提出主张的可能性。

(一)澳大利亚大陆架主张

澳大利亚于2004年11月15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并对南极大陆和南纬60°以南区域的大陆架提出了主张要求。该案是委员会收到的第一个涉及到南纬60°以南地区大陆架的划界案,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彻底打破了南极地区自《南极条约》签订以来的表面平静。

1、澳大利亚划界案

澳大利亚明确主张其南极领地包括位于45oE至136oE之间,以及142oE至160oE之间的南极大陆与岸外岛屿。在澳大利亚南极领地地区,澳大利亚扩展大陆架外部界限涵盖从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M的区域686,821km2。[5]考虑到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南极洲陆地领土主权的暂时冻结的现状及对南极洲大陆架主张所必然引起的国际反响,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缔约国和协商国的澳大利亚最终在划界案中要求委员会对有关南极大陆大陆架的部分不予以审议。因此,尽管澳大利亚根据《公约》大陆架制度对南极大陆大陆架划界案提出主张,是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公然违反,但由于委员会对此不予以审议,即不会在该地区划定国际社会认可的最终大陆架外部界限,暂时不会对南极条约体系造成实际性挑战。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有两个地区的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一是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地区,一是麦夸里海岭地区。较前者,延伸至南纬60°以南区域的大陆架主张,由于陆地领土主权不存在争议,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对此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有关建议,这部分划界案与南极条约体系产生了直接冲突。

凯尔盖朗深海高原是印度、澳大利亚和南极洲因板块扩张、岩浆活动而解体时所形成的大复合型洋中海底高原,构成了澳大利亚领地赫德岛(Heard Island)和麦克唐纳群岛(McDonald Islands)以及法属凯尔盖朗群岛(?les Kerguelen)陆块的水下延伸部分。[5]澳划界案中将赫德岛和麦克唐纳群岛以及法属凯尔盖朗群岛沿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向南延伸,越过南纬60°线,直至与南极洲大陆架相接。

麦夸里海岭以一系列窄长的相连海底隆起以及毗连的深海槽构成,位于澳洲大陆东南,印度-澳大利亚板块和太平洋板块接壤之处,是澳大利亚领地麦夸里岛(Macquarie Island)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4]与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地区类似,麦夸里岛陆块向南延伸,越过南纬60°线。

2、各国反应

在澳大利亚提交划界案之后,联合国秘书长共收到来自美国、俄罗斯、日本、东帝汶、法国、荷兰、德国和印度共八个国家的反应照会。其中除法国和东帝汶外,其余六国都对澳大利亚所提出的南极领地地区大陆架主张表示高度关注,不承认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的领土主张,也反对任何国家通过对南极领土的主权要求进而对南极洲大陆附近海域海底及底土提出主权要求,[6]-[13]但是,对于澳大利亚南部岛屿的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的问题却都没有提及。值得注意的是,除澳大利亚之外的其余六个南极领土要求国都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显然,这些国家和澳大利亚有着共同的利益,甚至可以说是利益同盟国,如果澳大利亚对南极洲大陆架的主张得到承认,那么无疑对这些国家来说,也存在拥有南极洲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可能性。

3、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划界案中除南极领地外的九个地区的大陆架划界进行了审议。从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划界案的审议建议来看,委员会基本同意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地区和麦夸里海岭地区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但作为一个由地质学家、地球物理学家和水文学家等组成的科学团队,委员会仅仅给予各国大陆架划界的科学和技术指导。至于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地区大陆架延伸至南极洲200海里线,委员会表明“其建议不妨害与其他条约有关的事项”的不作为态度,也就是说澳大利亚划界案审议的结果是否与南极条约相抵触,如何解决,不是委员会考虑的问题。因此,想要单凭委员会的审议来解决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是不现实的,一个国家的岛屿或大陆的大陆架是否可以延伸至南纬60°以南,[14]这已不单单是简单的科学问题,更是复杂的法律和政治问题,这需要法学家从南极条约体系和《公约》法理上寻求突破。当然对于澳大利亚来说,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地区和麦夸里海岭地区南纬60°以南的大陆架延伸,其政治意义要远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二)阿根廷大陆架主张

1、阿根廷划界案

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委员会提交大陆架划界案,不仅包括南极大陆大陆架,同时与澳大利亚一样,Georgias del Sur群岛和Sandwich del Sur群岛的大陆架主张也延伸至南纬60°以南。但与澳大利亚的做法不同,阿根廷在提交划界案时并没有请求委员会对南极大陆架部分不予以审议。[15]对于南极洲领土主权问题还未明确的大陆架划界案进行审议,是否符合《公约》大陆架制度的初衷和原则,将是委员会必须考虑的。以委员会对澳大利亚凯尔盖朗深海盆地的审议来看,即使委员会对阿根廷划界案南极部分进行审议,也很有可能在其审议建议里表明“其相关建议不妨害与其他相关条约有关的事项”的立场。

此外,阿根廷涉及到南纬60°以南地区的大陆架部分与英国存在主权争议,按照议事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委员会可以“存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争端或其他未解决的陆上或海上争端”为由拒绝审理阿根廷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

阿根廷大陆架划界案涉及多个争议区域,一是南极大陆,一是Islas Malvinas,Georgias del Sur和Sandwich del Sur群岛。阿根廷、英国和智利在南极洲的领土主张存在争议,两国主张重叠,部分地区甚至存在三国主张重叠。Islas Malvinas,阿根廷称马尔维纳斯群岛,英国称福兰克群岛。从1833年开始,阿英两国就对马尔维纳斯群岛、南乔治亚岛、南桑德维奇岛和附近海域的主权存在争议。尽管目前,马尔维纳斯群岛、南乔治亚岛、南桑德维奇岛一直属于英国管辖,但阿根廷在2009年划界案中则明确表明,对Islas Malvinas(英国称福兰克群岛,Falkland Island),Georgias del Sur(英国称南乔治亚,South Georgia Island)和Sandwich del Sur群岛(英国称南桑德韦奇群岛,South Sandwich Island)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

2、各国反应和委员会态度

目前,联合国秘书长共收到英国、美国、俄罗斯、印度、荷兰和日本六国的反应照会。[16]-[21]六国均以《南极条约》第四条为依据,不承认阿根廷对南极大陆的领土主权,同时反对其以南极领土主权为由对南极大陆周边大陆架提出主张要求,并提请委员会对阿根廷划界案南极地区部分不予以审议。荷兰明确提到,阿根廷南极大陆的领土主张存在争议,建议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款(a),对存在陆上或海上争端的任一当事国提出的划界案不审理。[20]

同为南极大陆陆地领土主权要求国的英国,对于澳大利亚划界案未提交相关照会,但对阿根廷划界案中的南极部分,英国持否定态度。英在反应照会中,明确表明其对Islas Malvinas,Georgiasdel Sur和Sandwichdel Sur群岛及其周边海域拥有主权,且根据1986年《福克兰群岛海域海事管辖权声明》和1993年《南乔治亚、南桑德维奇群岛周边海域公告》对上述地区基线量起至200海里的大陆架实施管制。因此英国反对阿根廷在划界案中对Islas Malvinas,Georgiasdel Sur和Sandwichdel Sur群岛周边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提出主张,提请委员会对这部分划界案不予以审议。[16]

在2009年8月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考虑到上述各国照会和阿根廷代表团所作的陈述,决定按照其议事规则,不审议划界案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及南极附属大陆架有关的部分并发表意见。[22]

(三)挪威大陆架主张

挪威于2009年5月4日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南极大陆Dronning Maud Land地区的部分划界案,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也请求委员会不予以审议有关Dronning Maud Land的大陆架划界案。[23]

委员会对挪威划界案至今还未进入审议程序,联合国秘书长共收到美国、俄罗斯、印度、荷兰和日本五个国家的反应照会。[24]-[28]上述五国在反应照会中,均明确表示不承认挪威在南极大陆陆地领土主权及对南极大陆周边海域海床及底土的主权权利,同时赞同挪威请求委员会不审议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的做法。Dronning Maud Land与澳大利亚和英国在南极所主张的领土相邻。澳大利亚和英国已表示对挪威Dronning Maud Land大陆架划界案不持反对意见,只是这部分大陆架划界案不能妨害挪威与澳、英两国之间的最终大陆架划界。[23]这再一次说明,在共同的利益驱使下,南极洲主权要求国在南极洲大陆架问题上都持相同或相似的观点和立场。

(四)英国大陆架主张

目前,英国共向委员会提交了三个部分划界案,并未涉及南极洲地区。但是在2009年5月11日提交的有关福克兰群岛及南乔治亚和南桑德韦奇群岛大陆架划界案中,英国所主张南乔治亚和南桑德韦奇群岛的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地区。[29]这与澳大利亚在凯尔盖朗深海高原地区和麦夸里海岭地区所主张的大陆架有相似之处,都触及到了应适用南极条约体系的南极地区。

此外,英国外交部2007年10月16日宣布,准备向联合国提交对南极地区部分海床拥有主权的动议。由于英国和阿根廷、智利在南极地区的领土主张相互重叠,这立即遭到了俄罗斯的批评以及阿根廷和智利的强烈反对。阿根廷外交部表示,如果英国政府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领土要求,阿根廷也将采取类似做法。事实上,阿根廷在英国之前对南极洲大陆架提出了主张要求。智利外交部也发表声明,智利保留在南极海床问题上的“权利”,并指出其他国家“不应影响智利在南极领土和海域的权利”。

(五)智利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

2009年5月,智利向委员会提交了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30]在这份文件中,智利对南极大陆90°W到53°W的地区提出主权要求。但考虑到《南极条约》体系的有关冻结南极领土的有关规定,再加上该地区附近海域的海底地形非常复杂,智利尚未对南极大陆架提出任何主张,但保留向委员会提交部分划界案,或提交有关南极大陆大陆架划界主张并请求委员会暂不审议的权利。

综上,七国划界案或初步信息可以大致分成四类:1、对南极洲大陆架提出明确主张,如澳大利亚、挪威和阿根廷,其中对委员会是否审议有关南极洲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态度又有所区别,澳大利亚和挪威请求委员会暂不审议,而阿根廷并未有此表态;2、岛屿或陆地的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区域,这涉及澳大利亚、阿根廷和英国,如前文所述,这类划界问题不仅仅是科学问题,更包含法律和政治问题;3、暂时搁置南极洲大陆架问题提交部分划界案,如英国、法国、新西兰;4、在有关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中,对南极地区有所提及,但采取第一类提交有关南极洲大陆架划界案同时请求委员会暂不审议,还是采取第三类先提交部分划界案,仍持保留态度,如智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阿根廷、英国和智利在南极洲领土主权的重叠,意味着三国南极洲大陆架主张的重叠,一旦南极洲目前的表面和平被打破,必将使南极洲大陆架之争的复杂局面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四、结论

2004年11月澳大利亚首次提交有关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案,立即引起了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国和南极条约协商国和缔约国的高度关注。随后阿根廷和挪威也相继提交了包含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案。澳大利亚和挪威都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同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由于南极洲领土主权问题还未解决,两国均选择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南极洲大陆架划界的有关资料,但不要求委员会审议。但是阿根廷采取了与之不同的态度,并未要求委员会不予以审议,虽然最后在陈述中表明了委员会可以暂时不审议南极地区划界案的态度。澳、阿、挪之后,2009年5月,英国在其部分划界案中主张南乔治亚和南桑德韦奇群岛的大陆架延伸至南纬60°以南地区,智利也主张其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并保留向委员会提交部分划界案,或提交有关南极大陆大陆架划界主张并请求委员会暂不审议的权利。在不久的将来,还未对南极洲大陆架提出明确主张的英、智、法和新也绝不会甘为人后,更不会自动放弃在南极洲领土主权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必然会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南极地区的划界案。

南极洲具有特殊的法律和政治地位。自《南极条约》生效以来,南极地区一直处于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南极大陆的领土主权之争也暂时被缓减。但是随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建立,南极地区的表面平静被打破,由原先单纯的领土主权之争,逐渐转变为领土主权和大陆架主权权利之争。随着各国对南极大陆架矿产资源潜力和新发现的日益重视,相关国家既不会放弃南极洲领土主权,也不会放弃南极洲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南极外大陆架划界案的提交,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南极大陆领土主权问题不会因为《南极条约》而永远冻结。[31]南极地区的大陆架主张,已经不再仅仅是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潜在影响,而是对南极条约体系的实质挑战。根据《公约》的规定,领土主权和大陆架主权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拥有了领土主权,必然拥有大陆架主权权利,因此,领土主权是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基础,反之,对大陆架主权权利的主张,其实质也是对领土主权的主张。单凭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上的审议,是不可能解决其实质问题的,必须要从南极条约体系和《公约》本身入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否适用《南极条约》涵盖区域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将是《南极条约》协商国需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作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和协商国,我国必须在大力开展南极地区自然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交叉学科研究,尤其是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地位问题,为制定我国南极战略和政策提供科学与法律支持。

[1]胡德坤,唐静瑶."南极领土争端与《南极条约》的缔结.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1).

[2]颜其德,朱建钢.南极条约与领土主权要求,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4):83.

[3]阮振宇.南极条约体系与国际海洋法:冲突与协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31.

[4]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Z].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

[5]Executive Summary of the submission by Australia,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Documents/aus_doc_es_web_delivery.pdf.

[6]《2004年12月3日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usatext.pdf.

[7]《2004年12月9日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russiantext.pdf.

[8]《2005年1月19日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jap.pdf.

[9]《2005年2月11东帝汶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 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tls.pdf.

[10]《2005年3月28日法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fra_en.pdf.

[11]《2005年3月31日荷兰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nl.pdf.

[12]《2005年4月5德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deu.pdf.

[13]《2005年6月5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clcs_03_2004_los_ind.pdf.

[14]Summary of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in regard to the submission made by Australia on 15 November 2004,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us04/aus_summary_of_recommendations.pdf.

[15]Executive Summary of the submission by Argentine,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arg2009e_summary_eng.pdf,2010-03-14.

[16]2009年8月6日英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clcs_45_2009_los_gbr.pdf.

[17]2009年8月19日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usa_re_arg_2009.pdf.

[18]2009年8月24日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rus_re_arg_2009e.pdf.

[19]2009年8月31日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ind_re_arg_2009.pdf.

[20]2009年9月30日荷兰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nld_re_arg_2009.pdf.

[21]2009年11月19日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4月21日阿根廷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jpn_re_arg_2009.pdf.

[22]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9/536/20/PDF/N0953620.pdf?OpenElement.

[23]Executive Summary of the submission by Norway,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30_09/nor2009_executivesummary.pdf.

[24]2009年6月4日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5月4日挪威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arg25_09/jpn_re_arg_2009.pdf.

[25]2009年6月15日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5月4日挪威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30_09/rus_15jun09_e.pdf.

[26]2009年8月31日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5月4日挪威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30_09/ind_re_nor_2009.pdf.

[27]2009年9月30日荷兰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5月4日挪威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30_09/nld_re_nor_2009.pdf.

[28]2009年11月19日日本常驻联合国代表就2009年5月4日挪威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给联合国秘书长的普通照会,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nor30_09/jpn_19nov2009.pdf.

[29]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pursuant to Article 76,paragraph 8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in respect of the Falkland Islands,and of South Georgia and the South Sandwich Islands,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gbr45_09/gbr2009fgs_executive%20summary.pdf.

[30]Preliminary Information Indicative of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nd description of the status of preparation and intended date of making a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载大陆架界限委员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preliminary/chl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pdf.

[31]张侠.南极圈地再起纷争,海洋世界,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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