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体育法》中学校体育内容的建言
2012-08-15韩新君谢伦立
军事体育学报 2012年4期
韩新君 谢伦立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100124)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德育、智育紧密结合,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历史使命。同时,它又是国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终身体育的基础,是发展国家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学校体育的地位和重要意义决定了国家势必通过法律来保障和促进其发展。因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战略考虑只有转化为具体的规范、制度、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才是有保障的、可操作的、可实现的[1]。在这些具体的规范、制度中,又以法律最具权威性和稳定性,为现代法制国家实施其战略考虑的必然途径。然而,我国没有专门的学校体育法,对学校体育实施规划、指导、协调和控制作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简称 《体育法》)中的学校体育章节。《体育法》从颁布实施至今已近17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我国学校体育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如 “体教结合”、学校竞技体育水平的飞速提高、“健康第一”指导思想贯彻和执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在近期难以出台专项学校体育法的现状下,从《体育法》的角度探讨学校体育内容势必能对学校体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 应提出的若干确定性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对事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是法律表达其意思的重要形式。按照概念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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