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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的理解与看法

2012-08-15姚海龙王川岁

科技视界 2012年25期
关键词:监督

姚海龙 张 波 王川岁

(蚌埠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安徽 蚌埠 233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检规》)对在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锅检规》未对结论依据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以及检验人员对结论依据的理解存在差异,另外《锅检规》本身对结论的规定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造成有些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结论混乱,不能正确反映锅炉实际状况。在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理解学习和经验,对锅炉内部检验结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1 结论种类的划分

《锅检规》规定锅炉内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和停止运行四档。笔者认为限制条件运行不应做为一个单独结论,应取消。

(1)限制条件运行主要是锅炉不能保证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但还是允许在限制条件后继续运行的。所以它只是允许运行或整改后运行两种结论的附加条件,只应是个辅助结论,不应单独做为一种检验结论。

(2)不做为单独结论,还可以避免既要限制条件且又须整改后运行的情况下检验结论混乱的现象。

(3)锅炉须限制条件运行的情况下,检验结论应根据情况定为可以运行或整改后运行。除应在允许参数和下次内部检验日期填写准确外,在结论说明上应对限制条件加以说明,需降压运行的还应附有强度校核计算书。这样检验结论完全清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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