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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探索

2012-08-15赵朝霞

科技视界 2012年15期
关键词:办学校企学院

赵朝霞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中国 重庆 400067)

1 探索我国独立学院校企合作模式的必要性

根据2009年的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76%的就业人员主要从事于技术含量低、简单劳动密集型产业,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就业人员占比80.4%,大量的低端人力资本滞留在“金字塔”底部。为了提高我国的人力资本结构,高等教教育发展趋于多层次化,借鉴国外的经验,大众化的高等教育得到发展。公办高校、地方(省级)政府、社会投资者、考生家庭,这四方的积极性汇聚到一起,就创造了独立学院(冯向东,2006)。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大众化的高等教育,不能只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作为支撑,必须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校企合作的必然产物。且当前我国独立学院在办学模式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大部分的独立学院难以符合“独”、“民”、“优”的特点,要解决独立学院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持续健康的发展,应该选择多主体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十二五”时期我国将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人才是实现目标的关键,尤其是对高级应用型人才和高级技术专门性人才的迫切需求。而我国的大学生却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主要是在二本尤其是三本院校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尽管存在企业人才高消费导致就业门槛高就业竞争恶化的问题,但主要是原因是由于企业人才需求与学校人才供给脱节,学校培养的毕业生无法满足企业的人才要求,造成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企业也招不到合适的人才。因此,选择适合独立学院特殊身份的校企合作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是企业和学院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过程,是在市场的激励下参与竞争,提高竞争力,走向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过程,对独立学院的成长和持续发展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

2 我国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分析

本文通过与美国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以及其他西方国家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比较来分析我国独立学院小气合作办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2.1 国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分析

国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中具有特色鲜明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包括如英国城市技术学院、现代学徒制和技术与职业教育试点计划;美国的合作教育、社区学院等;以及德国的“双元制”等。其中美国的校企契约模式和德国的“双元制”模式为典型。校企契约模式也就是政府教育部门、学校、企业、工商协会等组织与家长、学生经协商签订契约,约定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美国的校企契约模式中以波士顿契约和底特律契约为成功的典型。而美国的集团化是多主体小气合作办学模式的代表,其是将小规模的企业结合形成集团,通过规模效应、资源优化、品牌效应和对口效应带来的高质量和集约化的发展。核心教育主体为龙头,以创建、兼并、联合、合资等方式联合其他职教主体,以及由职教、行业管理部门、企业、用人单位等组成的教育集团。德国的双元制是一种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采用校企合作方式,并以企业为主共同完成职业教育任务的办学模式。双元制中包含了多个“双元”关系,如企业与学校之间、企业与课堂、企业的培训大纲与课堂教学的教学计划、职业教育法与学校法等,双元制通过政策、法律、以及校企合作各方的共同协调在制度以及管理上真正体现了企业与职业学校两个办学主体、学习地点之间的合作,员工与学生两重身份的融合、两个教学目标要求与两种教育方式的结合。

2.2 国内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独立学院大多是由高校主办的民办院校,相对于民办职业院校,独立学院大多属于本科院校,介于二本院校与高职院校之间,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培养的同时也要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独立学院其自身的特殊性。2008年2月,教育部颁发《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强调“优、独、民”三大特征,但各种校区合作办学模式的独立学院都难以完全符合教育部“独”、“民”、“优”的要求,主要原因是其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存在着问题。

(1)缺乏政府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支持

在美国,首先,其教育立法实行地方分权制,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的独立性;其次,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办学资金来源的比率,通过法律保障了教育资金的来源,也明确了社会各界对于教育办学的责任;另外,美国还有专门的机构帮助指导教育办学,比如1991年6月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获取必要技能部长委员会,向社会发表了“职场要求学校做什么”的报告,要求学校、家长和企业帮助学生获取在目前和将来的职场上所必需的三部分基础和五种基本能力。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但不削弱学校教授理论知识的重要性,规定应以企业的实践培训为主,职业学校的理5论教学为辅,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目前我国在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也建立了相关的法律体系,但仍然还不完善。而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办学的政策和法律非常少,导致校企合作办学各方权责不明,利益受不到保护,是限制独立学院发展的根本原因。

(2)校企合作办学各方观念上存在误差,合作缺乏默契

在西方国家校企合作的双方目的明确,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能够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我国校企合作各方的观念误差主要体现在责任和利益上。多数企业认为,培养人才是国家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与企业无关,国家出资培养人才,企业接受人才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目前独立学院与企业的合作不像高职教育那样深入,合作停留在较肤浅的层面,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的合作伙伴,多数企业的资助也只是停留在教学设备、员工培训、实习基地的提供上。这种合作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目标——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实现办学整体效益,相差甚远。

3 完善独立学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建议

3.1 完善法律,加强政策支持。要实现独立学院与企业的长期持续合作,关键在于双方利益平衡点的把握,以促使产生最大效益。因此需要建立法律法规形成保障机制。同时根据国外经验,政府的政策支持往往是促成校企合作的重要基础,因此,我国应将对独立学院的政策指出具体化以明确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和增强校企合作的吸引力。

3.2 采用“伞状合作计划”,首先,制定一系列细分的具体的合作计划,同时组成合作委员会,由委员会协调各方将合作计划逐一实现。即使在合作之初,各方也会因为约定执行自己的义务。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双方对彼此更加了解,合作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趋于一致。在这一阶段,伴随着双方的共同努力,可以看到一些校企合作所带来的实质性的变化,如学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增强,企业人力资源的改善等。

[1]浅析德国“双元制”对我国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模式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5).

[2]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评介[J].教学研究,2007(3).

[3]我国独立学院办学模式比较分析[J].科技信息,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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