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2-08-15
浙江林业 2012年3期
关键词: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含“林业小额贷款”,下同)管理工作,提高林业贷款管理水平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列入林业贷款计划,享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优惠政策,由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其中:林业小额贷款是指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在一个贴息年度内累计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通过省金融办资格审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中央财政贴息:
1.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而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而开发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2.林业龙头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认定公布、现行有效的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3.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基地等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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