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律问题浅析
2012-08-15谢元海
老区建设 2012年6期
谢元海
校企合作是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有力措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章关于职业教育中第一次提出了“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并将其纳入国家教育体制重大改革试点范围。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校企合作办学的内涵及主要合作形式
(一)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的资源优势,将理论与生产相结合,培养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职业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资源,采取课堂教学和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近年来,校企合作得到不断地推进。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2006年中国企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推出“校企联合办学”计划,推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双元制办学模式。
(二)我国校企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1.“企业配合”形式
企业配合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初级形式。是指职业学校主动寻找企业参与人才的培养,以职业学校培养为主体,企业提供相应的条件或协助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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