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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在公共政策中的运用及其实现

2012-08-15杨芳

理论导刊 2012年4期

杨芳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006)

公共理性在公共政策中的运用及其实现

杨芳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006)

公共理性是民主多元社会条件下,公民处理公共政治问题的共有价值观念。公共理性可以适用于公共政策领域,因为公共政策是政治活动的结果,它具有公共性并以正义为其根本价值取向。公共理性建构了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础,有利于政策问题的解决,提高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公共理性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实现取决于公民公共理性的培育、协商民主基础上重叠共识的达成以及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的保障。

公共政策;公共理性;价值取向;正义

“公共理性”这一概念最早由康德1784年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提出,指在一切事情上人们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罗尔斯是公共理性研究的集大成者,他以公共理性为基本理念构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图景。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225-226罗尔斯公共理性的提出,回答了民主多元社会中,人们的共同生活何以可能的问题。公共理性成为民主国家运用公共权力解决公共政治问题时所必须的理性,成为公民解决公共问题时共有的价值观念。作为运用公共权力解决公共事务、实现价值权威性分配的公共政策,也必须以公共理性作为其理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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