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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何以成立

2012-08-15靳志强王四达

理论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正义特色核心

靳志强,王四达

(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论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何以成立

靳志强,王四达

(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认识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视角,也是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依据。通过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界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问题的考量,可以得出只有“公平”、“正义”才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的结论,只有“公平”、“正义”最能体现阶段性与终极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模式,内蕴着丰富的价值,指导并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在她的实践过程中发展和充实着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核心价值就是在价值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根本价值。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来,对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学术界虽进行了积极探讨,但至今仍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如果秉持阶段性与终极性、现实性与理想性相结合的原则来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那么“公平”、“正义”最能体现此二者的统一。本文将在述评众说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研究状况述评

目前学术界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本观点,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持“多元核心说”的观点。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多是基于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层面的生动实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行凝练。有学者从社会主义的共性、中国的个性和时代性出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包括发展、富裕、民主、文明等范畴。此外,还包括公平、正义、友爱、互助、安定、和谐等等。”[1]有学者从价值、制度与本质三个层面相统一的角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概括为“民主、平等、集体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2]有学者从人类社会核心价值、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与中国传统文化基本价值的有机统一角度出发认为,“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法为基、以公为善、以劳为美、以家为安”[3]是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有学者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及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即:“人本、富裕、公正、民主、和谐、自由。”[4]有学者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个层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归纳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5]有学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概括提炼为“人民民主、勤劳共富、真善美健、公正和谐”。[6]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包含“自由、民主、富强、文明、和谐这五个核心价值。”[7]等等。

另一类持“单一核心说”的观点。持这类观点的学者,有的从纯理论的角度辨析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有的从中国当前现实需要的角度论证核心价值,有的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出发探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例如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出发,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终极之维,认为“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亦即以人为本的价值观,是社会主义这一新的社会形态的核心价值取向”。[8]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就是公民的普遍幸福”。[9]有学者认为,“共同富裕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具体的核心价值。”[10]亦有学者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11]还有学者对价值观念作了分层的处理,认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公正平等、自由民主、共同富裕等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核心价值与基本价值具有辩证的关系。”[12]等等。

上述两类观点,凝练的方法各有侧重、关注的理论维度各有差异,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们开拓了笔者研究的理论视野。同时也要看到,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述和诠释存在明显分歧,这表明这些研究成果还存在可进一步拓展之处:

首先,多元核心说没有凸显核心价值中的“核心”二字。所谓“核心”,形象地说犹如桃核之于桃子,有整体的中心之意;又转义为指在事物中起主导作用,并能引导事物向一定方向发展的重要部分。所以核心价值被认为是“最能体现一定文化之品质、个性的价值,一般是处于最高信仰层的‘终极价值’。”[13]英籍匈牙利著名数学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关于“科学研究纲领”理论认为,科学体系一般是由中心“硬核”和周围“保护带”组成。“硬核”部分就是这个科学体系的核心部分或本质特征,是坚韧的、不容反驳和不许改变的,它决定着研究发展的方向。硬核周围的“保护带”,它是由各种辅助性假设组成,是理论体系的可反驳的弹性地带,通过修改、更换辅助性假设来保护硬核,使整个理论体系免遭反驳或证伪。一定社会所秉承的价值也必然有硬核(核心价值)和外围保护带(一般价值或基本价值)之分,一般价值是核心价值的基础,也是核心价值的具体展开,核心价值是一般价值的中心,在整个价值范畴体系中起支撑和灵魂作用。例如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价值,按照《中庸》的说法是“诚”,所谓“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是也,可见“诚”是“天道”与“人道”的联结点。《中庸》又说:“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被认为最权威的解释者朱熹指出:“可一言而尽,不过‘诚’而已”。于是《中庸》就由“诚身”(以诚修身)推演出“三达德”(即圣人所说的“知”、“仁”、“勇”)与“五达道”(即圣人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外围的伦理价值范畴。再看现代资本主义,其核心价值是“自由”。洛克曾经指出“自由是一切的基础”,这不是说西方社会只有“自由”这个价值观,而是说诸如“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等其他价值观都是从自由这个核心价值逻辑地推演开来的。这就是费希特所说的:“以自由为总发条的无数齿轮的相互普遍衔接以及由此产生的美妙和谐。”[14]它构成一个以“自由”为核心、以众多齿轮和谐配合的价值体系。中国古代的以“诚”为核心和洛克与费希特的“自由”核心说正确与否姑且不论,但这种区分核心与外围的思路显然是有道理的。由此可见,核心价值必须是最根本的、最本质的、甚至是单一的、无可替代的。如果核心价值是多个的,甚至是一般价值的简单罗列,也就失去了“核心”的地位,丧失了凝练核心价值的意义。因此,我们不宜不加区分的把“发展、富裕、民主、文明、友爱、互助、安定、和谐”等诸多美好的词汇都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其次,“单一核心”说虽然符合“核心”的原则,但在凝练核心时则有不够精确之嫌(这当然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例如,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观点就没有聚焦当代中国社会现实这个特定对象。也就是说,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从空间上说,它应该特别限定在中国;从时间上说,它应该首先关注当代,这才能彰显出“中国特色”。当前中国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推动社会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这一阶段的核心价值也必然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相区别。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决定着社会的性质、面貌;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中,生产力是整个唯物史观的基石。生产力的水平既然制约着社会的发展水平,它也就制约着中国现阶段核心价值的界定。因此只有把生产力尺度和价值尺度统一起来才能彰显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社会创造的财富总量越来越多,但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在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中,两极悬殊的现象日趋严重,弱势群体的生存处境亟需改善。如果把核心价值确定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显然比较脱离当前的社会现实。而把“以人为本”确定为核心价值虽然既着眼于社会现实,又有较广的涵盖面,但它还是有两个不足:一是基督教文化也有强调“以人为本”的传统,现代西方社会同样宣扬“以人为本”,很难说它就是“中国特色”;二是“以人为本”从语法句式上说是一个短语,不是一个概念,它体现的主要是追求社会理想的手段、途径,以此作为核心价值也有不够完善之处。至于“共同富裕”虽凸显了中国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它仅局限于经济层面的追求,甚至可能把“富裕”程度变成空洞的指标和数字,忽视了人与社会的其他需要。

最后,这两类观点都没有科学地区分价值与价值体系两个不同哲学范畴的差别。价值是客观的,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客观关系。而由价值观组成的价值体系是主观的、观念的东西,是属于世界观、人生观层次的比较稳定的观点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四个有机组成部分,就是属于价值观层次的观念体系。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处于不同的理论层次,所以它们的内容也不完全一样,正如高放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从价值的客观性或客观性角度出发,强调的是社会主义这个‘客体’自身应该具有的功能、作用和对人们、对民族和国家的意义。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从价值的主体性或主观性角度提出的,强调的是符合社会主义性质要求,由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所决定的价值观念体系。”[15]因此,我们常说要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指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所包含的应然价值;而我们说要构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则是指我们要把社会主义的应然价值通过主观努力转化为实然结果。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有什么与我们“想要”有什么不是一回事,它还需要一道坚实可靠的桥梁来沟通。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凝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它应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并具备鲜明的中国特色,使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它应该关注当下,又要放眼未来,使阶段性与终极性、现实性与理想性、操作性与指导性有机统一起来。

社会主义既是一种思想体系、一种实践运动、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价值追求。在这个多维的立体关系中,价值追求是方向性的,它展开为思想体系,外化为社会制度,落实为实践运动。而在整个价值链条中,核心价值又是最根本的部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体系中,虽然从未提出“核心价值”的概念,但在他们的论述中还是内蕴着丰富的价值思想,并通过“需要”、“利益”、“自由”、“理想”等命题体现出来。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16]也就是说,任何价值判断都是价值主体将价值运用于一定事物、状态的行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它应该体现作为价值主体的中国人民同能给中国带来光明未来的社会主义这一价值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不应该是静止的固化的东西,它具有社会历史性,与时空条件相关联。人们总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利益、需要、兴趣、愿望来建立自身与客观事物之间现实的价值关系。因此,在当今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核心价值的凝练必须在兼顾当前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的基础上,同时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实现自我完善确立终极坐标。这个终极坐标应该具有对全程普遍适用的指示意义。但它通常较为抽象,必须由前进路上各个历史阶段的具体目标来充实完成。对中国这样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如此。

那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能符合上述的原则要求呢?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答中外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所谓“首要”即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实际上就是核心价值。我们认为,这个表态既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又针对当前中国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体现了着眼阶段与放眼全程的统一。“公平”、“正义”在英语中均可以用“justice”来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justice”即是单一的核心价值。但在中国的语境中“公平”、“正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现代汉语词典》把公平解释为“处理事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17]436把正义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17]1607显然,对公平的解释偏向于操作层面,仅表示处理问题的方式要合乎情理,以平等地对待事情相关各方,主要是一种行为方式。正义则包含明显的价值判断,是对某种善的价值的肯定,其中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是判断正义与否的根本标准。通俗地说,公平是正义的日常表现形态,是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正义。二者有如目的与手段、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其中“正义”更为根本,它代表一种最高的理想目标,而“公平”则意味着要有能够落实正义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

“公平”、“正义”之所以应被认定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有其深刻的理论意义与现实逻辑的。首先,“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代表着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虽说古今中外各国人民都有追求正义的社会理想,但却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可能具备实现“正义”的制度条件。实行专制统治的中世纪固不必说,即使是近现代自称实现了民主、法治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可能真正落实正义的社会理想。这是因为:资本主义是以“资本”为本位、为实现资本的增值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和理论辩护。在这样的制度中,人成为实现资本增值的手段,人与资本的关系发生“异化”:不是资本为人服务,而是人被资本驱使并成为资本的奴隶。马克思反对劳动“异化”思想最深刻的内核就是人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手段,人必须是人的一切活动的目的。就连资本的拥有者资本家也成为追逐资本的奴隶,正所谓“资本家”就是“资本的人格化”。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私有制被看成是万恶之源,它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无法避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即使是西方社会的左翼政党也看到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排除了绝大多数公民对生产的影响,它把所有制置于人权之上”。[18]显然,这种“所有制”高于“人权”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的。因为私有制必然无法消除剥削、无法保障充分就业、无法实现事实平等。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中曾指出:“贯彻《宣言》的基本思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9]252也就是说,只要资本主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不改变,高唱“自由”、“平等”、“博爱”的资本主义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正义”,因为这些价值观是脱离不了它的历史基础的。即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二次分配和国家福利制度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所改善,但它仍然只是“弥补性的正义”,不是“结构性的正义”,这是由它的所有制决定的。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的弊端是根本性的,因为它是建立在错误的理论认识与错误的制度安排——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基础之上的,所以是不可能靠自身的改良来克服的,必须用社会主义来取代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谋求用这样一种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在这种制度下,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润的利益”。[18]所以资本主义那种私有制高于人权的制度必须改变,生产必须为人民的整体利益服务。恩格斯指出:“废除私有制甚至是工业发展必然引起的改造整个社会制度的最简明扼要的概括。”[19]237社会主义的最终理想是生产资料实现社会直接占有,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了直接的统一。从宗旨上看,社会主义的“社会”取向比资本主义的“资本”取向更合理、更人道。因为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从制度层面扬弃了“资本”对人的驱使,而把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主体性视为根本价值,并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马克思庄严宣称:“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9]9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19]10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宣称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现最彻底的决裂。而随着所有制的改变,必然将整个社会资源分配的基本结构纳入正义的范畴之中,因为社会资源理应属于社会的每个成员所有,所以在分配社会资源时必须首先考虑每个人的需要。人的能力虽然有高低之分,但人作为人的价值没有高低之别,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有权与别人一样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如果有些人仅仅因为经济原因而在衣食、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另一些人同等的权利,这个社会的公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就是不平等的,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说是公平正义的。只有“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20]174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劳动异化已经消灭的社会条件下,正义的实现才是彻底的。由此可见,社会主义能够实现正义正和资本主义不能实现正义一样,是以制度性结构性的差别为依据的,是由两种社会不同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其次,“公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现阶段实现“正义”的具体要求。众所周知,任何崇高理想的追求都必须立足现实,否则理想就会成为无法实现的空想,中国改革开放之前所走过的弯路就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既然选择了社会主义,也就选择了一条能够通往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道路。但终极目标不会自动实现,它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迈进,这就要在实践上做出阶段性的战略部署。根据改革开放初期生产力水平低,物质匮乏的现实状况,党中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这在当时就是一种现实正义的表现。因为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须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容许多种所有制的存在,容许私人资本与外国资本的劳动雇佣,这在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因素,但这也是像中国这样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落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付出的部分代价。而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GDP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奠定了比较丰富的物质基础,一部分人已经先富起来,但社会分配不均的情况也逐渐显露出来,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于是“公平”作为“正义”的现实要求日益凸显出来。2006年10月11日,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要遵循的原则时多次提到“公平正义”。把“公平”放在“正义”的前面成为正义的前置条件,表明了党中央要更加注重公平分配的社会发展思路。特别是温总理的表达一头系着当下的现实需要,一头连着长远的理想目标,可以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精辟概括。

中国政府不但把“公平正义”定为中国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而且也具备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制度保障。因为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和深化政治体制的决心必然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1]这就要求必须实行社会公平。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党中央已经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把“公平”作为首要价值来加以落实,这些问题必然随着初级阶段的结束而逐步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实现事实平等(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法律平等),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这种社会主义“正义”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为稳定统治而采取的弥补式“正义”所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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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D610

A

1002-7408(2012)04-0031-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从价值、本质与制度的统一全面把握社会主义”(09YJC710022)的阶段性成果。

靳志强(1982-),男,华侨大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王四达(1953—),男,哲学博士,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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