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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政府理论中的参与原则和才能原则

2012-08-15王连伟刘赛楠

黑龙江史志 2012年7期

王连伟 刘赛楠

虽然在地方政府的制度中,参与原则和才能原则同样都发挥作用,[1]但是前者比后者所占的比重要大,因为越主动参与的机会愈大,并且对高级才能的需求也不如中央政府中那样紧迫。地方政府通过选举或轮流制度使公民有许多担任公职的机会,[2]在这里政治性的考虑不会全部由代理人来完成。地方行政官员不能像英格兰那样被全部地方公民的议会所监督;那个制度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例如高度的繁荣使得每个人都有强烈的兴趣参与地方政府。密尔坚称,通常地方行政人员应该被地方代议议会所控制,地方议会提供财政支持,任命最高行政长官并使其对其他地方当局的行为负责。正如当代的一些批评家所反对的,密尔也将因此反对地方市政委员会像现在的普遍做法,即地方议会委员会的最高行政长官对各个部门负责。同样的议员选举程序适用于地方议会和国民议会,并且“同样的原因发挥作用……但伴随着依然强大的力量,这些程序给予了他们广泛的民主基础……”然而,只有那些缴纳财产税的人才能参与选举这项规定似乎使一些有资格参与国民选举的人在地方选举中丧失选举权。

才能原则在地方政府中,以区别于在中央政府的两种方式来展示自己。密尔再次转向了复试投票,并且这次他甚至允许“仅仅依靠金钱资格证书”来判定附加投票,因为“诚实和节俭的分配金钱,相比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远大于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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