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性贯彻与软性宣传——试论贯彻宣传《文物保护法》的手段与措施
2012-08-15李玉彬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1期
关键词:群众
李玉彬
(吉林省通榆县文物管理所 吉林 通榆 137200)
文物古迹是人类社会创造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权威见证,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保护好文物古迹是每个国家或民族成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先后发布下达了几十件(部、条)有关保护管理文物古迹的文件、指示、法令、法规、条例、条令,对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保护文物古迹,打击文物犯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列有保护文物古迹的条款。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我们看到,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有了极大的加强和提高。人民群众以法律为准绳,对文物古迹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与管理,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收到了重大的成果。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文物保护法》公布以来,我们虽然尽了很大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法》的学习与掌握有了初步的效果,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和加强,保护文物古迹的光荣感与责任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距实际要求还有差距,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空白点:因不懂法、不知法和有意犯罪的现象还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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