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下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思考
2012-08-15张慧敏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科上海200081
药学服务与研究 2012年6期
沈 美,张慧敏(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科,上海200081)
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新医疗制度改革(简称医改)政策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医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实践,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已基本建立,药品安全保障明显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非正常运行机制基本破除,但该制度的实施,使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模式及药事管理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药师的工作职能赋予了新的内容,也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创造了条件。现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对基本药物制度下基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药事管理内容分析
1.1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品种分析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的确定,只能在国家和地方基本药物规定目录中选择,淡化了原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处方集和用药目录的制定工作。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无权根据临床及病人的需求制定医院的处方集,甚至对药品供应的渠道也无选择权。例如上海市的基层医疗机构只能在国家制定的307种基本药物和增补的381种品种中选择药品,个别区、县卫生部门甚至对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药物品种进行筛选,确定区县级的基本药物目录,使社区医院药品使用范围进一步缩小,部分医师的特色治疗方法无法实现,病人的特殊用药需求也难以满足,特别是基本药物范围中儿科等科室的用药品种更少[1],不能满足临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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