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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之间CSR博弈研究

2012-08-13宋安玲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16期
关键词:监督企业

□文/宋安玲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陕西·西安)

前言

CSR:企业社会责任,自从毒奶粉和毒胶囊出现以后,再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和行为的形成,仅靠企业的主动性是不够的。企业可能会主动改进社会责任绩效作为一种战略措施,可以回避、减轻或转移政府、投资者和公众媒体等外部直接压力。因此,可以认为公众意识的规范性驱动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有重要作用。然而,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进入、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由于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对自愿性、战略性社会责任绩效的定量评估在我国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领域,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一般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因此,如果强制性驱动力缺失,不能保证企业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和自觉约束负外部性。

由此看来,国家权力机构强制性的外部制度建设非常关键。法律规章制度的设计不足或执行不力,就不能有效增强企业改善其社会责任绩效的紧迫性。所以,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道路上,政府角色不能缺位,特别是在初期,应使法律的强制性驱动力充分发挥起始推动作用。

企业和政府在CSR上的冲突:政府总是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实施CSR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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