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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

2012-08-09谢光远

学理论·下 2012年7期

谢光远

摘 要:按照礼制精神和法律规定,我国古代的婚制为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男子大多拥有多名配偶,并且她们的地位低于正式妻子,这是礼仪和法律所允许的。与此同时,在某些历史阶段和特定地区也存在着拥有多名地位相等配偶的“一夫多妻”现象,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现象最终消亡了。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多妻制;一夫多妻

中图分类号:K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118-02

关于中国古代婚制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多有探讨。而争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即为我国古代的婚制以“一夫一妻”为主还是以“一夫多妻”为主。伴随着礼法和律令的发展,“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婚姻制中占有了核心的地位。根据考古发现,我国在殷商时代就产生了这种制度。而至周代,一夫一妻就成为了被礼法唯一认可的婚姻制度,“并后”乃“乱之本”。随着儒家思想及礼制观念更广泛作用于社会,一夫一妻制也进入了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律令条文中。《唐律疏议》便规定“重妻者徒”,其后直到清代,各朝的律法也多沿用了这一规定。

虽然礼法中规定一妻,但是决不意味着古代男子只能拥有一名配偶。无论礼制还是律令都赋予了男性拥有众多配偶的权利。“天子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便是《仪礼》中为天子规定的配偶数量(当然其上还有一后)。根据儒家的礼法观,其下各有等差,直到庶人才只能专有一配偶。律令同样规定了可以拥有多个配偶。《明会典》记载其时刑部律例,许“亲王媵妾十人”直至“庶人年过四十,无子者许娶一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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