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资本化的法律制度分析
2012-08-09廖丹
学理论·下 2012年7期
廖丹
摘 要:农地流转在现有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下还存在诸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来自于农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依据资本理论和产权理论,要真正实现农地作为资本在土地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如何化解现有法律制度中对农地资源转化为资本的制约,是实现扩大农业再生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的关键。
关键词:农地;资本化;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078-03
农地流转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进程中,在中国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下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动向。发展经济学认为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过程,不过就是资源向资本转化的过程。对于农民而言,其手中最重要的资源就是土地。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允许兴办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制度安排使得乡镇企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迅猛发展,而据周其仁、杜鹰(1986)等人的调研报告表明,乡镇企业之所以盈利的重要原因在于用土地进行原始积累,将土地资本化。
一、农地资本化的理论分析
(一)资本理论
马歇尔认为,资本是“一个人从他的资产中期望获得收入的那一部分……包括为营业目的所持有的一切东西在内”[1]。熊皮特的动态发展理论认为,资本是“可以在任何时候交给企业家的一种支付手段的数额……,是交换经济中的一种要素”[2]。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逊则认定,资本“在本质上意味着时间的耗费和间接的生产手段……场经济中,资本主要归私人所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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