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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探析——以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为例

2012-08-07王芳镜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7期
关键词:高校教师

王芳镜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随之也在不断提高。而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将高校教师的所得税征缴问题列入了重点监管的对象。有关税收筹划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对象。提高教师待遇是很多高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有效方法,作为高校财务部门,义不容辞的承担了在代扣代缴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又能合理避税保障教师的实际收入的重任。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文章在考虑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下,主要研究教师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问题,结合在新所得税法下计算出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敏感区间,探讨如何合理避税,最大限度保障广大教师的权益。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11年9月1日开始,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奖金虽然是根据每月的奖金来确定适用税率,一旦每月奖金超过某一限额,则年终奖金全部采用较高一级的税率进行计算,它的速算扣除数只能用一次。因此,在筹划时关键是要将奖金合理确定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使工资、月度奖金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税率有效的协调,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低。

例如,某校王老师2010年年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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