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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职业道德的认知和建设

2012-07-18黄嫣然

观察与思考 2012年12期

□ 黄嫣然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及特征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通常律师在其执业活动中与法院、与委托人、与同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强制性的纪律要求和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都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表现。强制性的纪律要求是一种自外而内的他律,起促使性作用,其主要指某些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违反这些规范通常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惩罚,其中主要是职业惩罚,更甚者是刑事惩罚。非强制性的道德要求属于一种由内而外自发性的规范,律师违反它不会受到外在的惩戒,一般会遭受舆论的批评,从而有损律师形象和声誉。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不同的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诸如诚实、信用等一般社会道德要求之外还具有独有的特点。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因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也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以约束其职业行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的根本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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