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及队伍激励机制研究
2012-07-13曹志瑜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3期
摘要:以检察权性质为主旨的组织体系、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是广义的检察体制的3个不同层面,内设机构和检察队伍是宏观组织体系与微观检察人员的个体行为之间的中观桥梁。鉴于我国审级制度中的不同功能地位、权限配置,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和“内涵式”发展的队伍激励机制问题对于检察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关键词:基层;检察权性质;内设机构;“内涵式”;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23-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由以四级两审制为代表的司法体制决定,我国约80%以上的检察业务量集中在基层,约80%以上的检察人员也集中在基层。申言之,最高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主要负责调查研究、规范指导下级院的工作;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担负着绝大部分的一线办案任务,是整个检察工作的基础。
可见,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角色、分工的差异性,亦即检察权限配置的向下倾斜——较多地赋予基层检察机关具体实施,这种特殊的司法权重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作为“检察权分解的组织体现和检察官办案的行政组合形态,对检察职能实现和检察改革的成效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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