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产权法律制度研究
2012-07-13孙晓红弓辛荣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3期
孙晓红 弓辛荣
摘要:合作社的财产来源主要有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与捐赠。社员对其出资拥有个人所有权;社员对公积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国家财政资助形成的财产由国家享有终极所有权。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拥有占有支配权,即经营权。
关键词:合作社;财产;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57-03
改革开放以来,合作社已经从计划经济的阴霾中走出来,逐渐回归其市场主体的本原地位。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形式,产权制度无疑是决定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影响其治理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的核心制度,是决定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合作社基本法,已经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予以明确定性,围绕合作社产权制度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议,极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社员利益保护,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合作社产权,理顺其产权关系,以更好地维护合作社的稳定性,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合作社财产的来源
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对某种财产拥有和可以实施的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指人们对财产本身所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相应的收益权以及人们拥有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或功效的收益权和不受损害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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