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2012-07-13范玲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3期
范玲
摘要: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理论界以及保险实践领域并未达成一致。然而,从保险的本质出发,并结合保险利益在防止道德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以及出险时同时存在,乃是发挥保险利益重要作用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27-02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从大的范围上,可以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但是,鉴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同于财产保险中的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财产。因此,大多数学者均认为,人身保险并不具备如财产保险一样的损害补偿性质。也正因为如此,包括我国、我国的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律,仅要求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存在即可。因此,合同订立之后保险利益的丧失并不能够影响受益人保险金支付请求权的实现。
然而,从保险的损失填补、损害补偿以及人类互助共济的本质出发,类似我国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之时间要件的规定,不但不能够充分发挥保险利益原则的各项重要作用,反而成为了阻滞保险实践良性发展的羁绊。因此,探究保险的精髓,合理界定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可谓意义重大。
二、保险利益的作用
研究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问题,实有必要深入研究保险利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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