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后再罢官也不迟
2012-07-12沈栖
检察风云 2012年6期
文/沈栖
问责后再罢官也不迟
文/沈栖

常见重大的责任事故诸如矿难、塌桥发生后,旋即责任人就被罢官,所以,央视曝光了山西交警对运煤车乱收费后,当地雷厉风行免掉了事涉两县的公安局长,它并没有让人惊诧,也没有让人感到意外,似乎在情理之中。
出了重大事故或丑闻能迅速对责任人罢官,较之掩盖事实真相、无端庇护下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派委实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认为,丑闻出了之后迅速将责任人罢官不利于问责。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出台规定:只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领导干部一律即刻罢官。其主观动机不难理解,即:尽快地抚平社会舆论,弥补丑闻对于地方的负面影响。重大事故发生后,人们期待要确切了解的一是事实真相;二是严重后果;三是责任所属。追究直接责任人往往是在调查事实真相和公布严重后果之后。倘若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原因尚未调查明白,后果尚未核实清楚,就“快刀斩乱麻”,先把责任人罢官,貌似“铁腕”,痛快是够
痛快的,但是,这对查清事故杜绝后患又有多少积极作用呢?已被罢免了的官儿还会积极配合调查么?他如来个消极应付,软性“对抗”,那更是于事无补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些被媒体曝光的丑闻,其实在当地早已风闻;有些重大事故的隐患也早已萌生,只是由于某种利益关系,或碍于某种权势压力,没有及时纠正或防患,致使“积重难返”,其结果,或惊现重大事故,或曝出惊人丑闻,或引发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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