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2012-12-21董保华

检察风云 2012年6期
关键词:标准制度

文/董保华

“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文/董保华

“过劳死”一词缘自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日本经济迅速繁荣的重要时期,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淘汰所产生的压力,导致人们身心极度疲劳直至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日本引入“劳灾”认定,在事后予以补偿。我国工伤认定中并未引入这一概念。2004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2010年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巧合的是,这两次立法不久,我国发生了华为员工胡新宇、普华永道员工潘洁两个极其类似的案例,均被称之为“过劳死”而受到关注。随着两个年轻生命的逝去,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及修订思路开始受到人们广泛的质疑。

“过劳死”案例引发的反思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以危险责任来表述更妥帖。对工伤的认定,要求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基本要件,也可称之为“三工”认定标准。考虑到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情形,法律又规定了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作为可以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形,2010年该规定进行修订,完全沿用了2004年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可称为“双工+48小时死亡”的认定标准。依笔者看来,这一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双工”认定标准而言,其强调发病地点。“过劳死”往往是由于积劳成疾,其发病并不一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标准制度
2022 年3 月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忠诚的标准
美还是丑?
你可能还在被不靠谱的对比度标准忽悠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论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选择
一家之言:新标准将解决快递业“成长中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