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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跨屏整合步入有法可依阶段

2012-07-10作者吴纯勇

通信世界 2012年16期
关键词:内容

作者 | 吴纯勇

最高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若干规定为电信运营商多屏合一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保障,未来跨屏整合实践将迎来有法可依阶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一旦实施,为电信运营商多年来不断实施的“三屏合一”甚至未来的多屏合一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保障,使得三大电信运营商今后在多媒体的内容制作、内容传输与传播、信息通道的整合、相关产品的商用运营等方面“有法可依”。

较之先前法律法规,此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大特点及变化。

首先,首次将电视机这个传统意义上仅限于有线电视网络进行传播的终端产品纳入信息网络传播相关法律的规范范畴,而在此之前仅限于计算机这一显示终端,此次则将显示终端的范畴定义并扩大为“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

未来,随着技术、信息传输通道等不断的提升,电子设备的范畴将越来越宽泛,至少目前来看,CMMB手持电视、PAD、PMP、智能手机等都归属于电子设备。

其次,扩大了信息网络的涵盖范围,按照“规定”,除了将原有的计算机互联网纳入其中外,还首次将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纳入其中。而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即国务院令(第468号)和经过数次修订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仍仅限于传统意义的互联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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