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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渔业条例》解读

2012-07-06江西省渔业局吴清华

江西农业 2012年4期

⊙江西省渔业局 吴清华

养殖证确定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

一、江西省渔业条例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实施后,标志着我国渔业法制化进入新的阶段。1987年6月28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颁布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于保护我省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渔业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1.在全国淡水渔业的地位快速增长,渔业发展速度居中部省第一。2011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22.8万吨,在全国排名第9位,是全省大宗农产品在全国排位最前的,已成为全国内陆渔业第二大省。

2.渔业经济稳步发展,渔民收入连续7年实现两位数增长。2011年,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值规模达到600亿元,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433元,高出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773元,成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首选产业。

3.水产品出口稳居全国内陆省份之首,外向型渔业经济独领风骚。2011年,全省水产品加工率达20%,出口创汇突破2.2亿元,占全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半壁江山,连续9年位居内陆省份第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渔业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渔业资源的掠夺性捕捞加剧、渔业养殖中滥用鱼药和饲料添加剂、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渔业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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