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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2012-06-24徐春阳

知识窗·教师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护理

徐春阳

在现实生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涉及到赔偿权利请求人、赔偿义务人、赔偿项目、赔偿计算标准、计算依据等诸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本文笔者就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几个主要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论述。

一、医疗费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关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二、误工费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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