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理论研究
2012-06-11陈佳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陈佳佳
摘 要: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即为共同过失犯罪,但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行为理论并不能合理解决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重构行为理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运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之间在相互利用对方行为之际,应当控制而没有控制,最终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应当分别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共同过失 ;行为理论;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引出
共同过失犯罪是与共同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概念,其具体含义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实施了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情形。虽然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事例确实存在。例如,甲乙二人在山坡上玩耍,忽然看到路边有一块巨石,甲为了证明自己力大就对乙说,你看我能把这块石头推到山下的公路上去,可是由于石头确实太大,甲单独无法推动。乙见此状也跃跃欲试,可是仍然无法单独挪动这块巨石。于是甲乙二人合力将巨石推到了山下,但却砸中了正好途经此处的丙,并致其死亡。本例中,甲乙在行为之时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或者已经意识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这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疑存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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