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
2012-06-11吴美来阎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吴美来 阎 强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改判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难以统一。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是民事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以维护既判力为中心处理具体问题,尽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关键词: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既判力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再审程序对公正与效率的影响尤为突出。因为再审程序没有纳入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之中,而是被设计为一项带有纠错性质、可以灵活启动、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的最终解决机制,不仅终极性地体现了维护法律权威、稳定社会关系的公正一面,同时也体现了解决社会矛盾、防止诉权滥用的效率一面。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其内容得到了极大丰富和发展。但是,目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并不能完全满足各种利益主体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并在多方面受到了质疑[1],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民事再审的既判力问题。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再审案件平均改判率为25.38%,发回重审率为12.11%[2]。笔者所在的重庆市法院系统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较为接近,改判率达到了31.3%,发回重申率为4.7%。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被严重动摇。
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是民事再审既判力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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