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赔偿与量刑关系的重构

2012-06-11何显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何显兵

摘 要:“赔偿从轻”是普遍的司法实践,但其因仅仅关注经济赔偿、脱离刑事和解的大框架而被诟病为“花钱买刑”。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赔偿与量刑的关系需要重构。赔偿从轻原则应当尽量创造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的机会、应当以犯罪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为前提、应当以修复犯罪人、被害人与社区之间破损的关系为内涵,司法机关同时应关注对被害人心理健康的修复。

关键词:赔偿从轻;量刑;重构;恢复性司法

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是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的制度,但2005年末关于东莞中院“赔钱减刑”做法的报道冲击了社会大众的神经[1]。自那时起,赔偿与量刑关系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时至今日,在刑事和解实践的框架下,赔偿与量刑的合理关系进一步成为研究的重点。然而,不可否认,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误区,也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强烈质疑。有鉴于此,笔者拟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讨论赔偿与量刑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并提出重构的思路。

一、赔偿与量刑关系的司法实践

“民事赔偿则量刑从轻”其实早就是司法实践的惯例,并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支持。早在1999年9月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激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特别是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般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