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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空间、双向道德风险与治理倾向

2012-06-10■吴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0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经理人契约

■吴 刚

在公司治理方面,企业面临着双重困境:其一,委托代理关系精细化和明确化使得利益相关者在讨价还价过程中缺少回旋空间,以至于企业发展战略与经营效率难以有效统一;其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股权配置社会认可程度偏低,这既不利于走向更大市场,又因赖以发展的语境不复存在或变得复杂而举步维艰。这一现象是否意味着建立在普遍私有产权为基础的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已很难成为国内企业回到“再次寻求发展”逻辑起点?

刘峰等[1]通过对宇通客车等管理层实现收购以及三利化工掏空通化金马等事件的研究发现,现有委托代理关系使得企业内部不合作氛围及公众的外部挤压效应明显加重。周人俊等[2][3][4]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实际情况、边界确定、治理结构设定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企业普遍采用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式与其走向值得进一步商榷。本文从公司治理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来研究治理模式选择对委托与代理关系的生成与运行所起到的约束作用,基于双向道德风险视角,分析委托代理关系的博弈均衡,以及由此所对应的治理倾向。

一、文献评述

王跃堂等[5]在分析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基础上,得出独立董事具有对宏观剩余空间维护以及企业内部扶弱之功能。正如麦克内尔所说[6]:长期契约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契约筹划时留有余地;二是无论是留有余地还是力求严格筹划,契约筹划者所使用的程序和技术本身可变化范围就很大,导致契约具有灵活性。何晓星[7]提出:鉴于任何交易与合约都有外部性,因此,一切合约都是由内部合约与外部合约相结合的双重合约。合约成立,意味着该合约不仅要取得各缔约方的认同与默示,还要取得相关利益人的认可。这些研究都试图揭示公司治理关系的确立需要建构在法律层面上与公司层面上的剩余空间。

李汉军等[8]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得出,治理结构具有内生性,治理结构与绩效之间具有较稳定的关系。王华等[9]基于内生性视角,对经营者股权激励、董事会组成与企业价值分析得出,经营者股权激励和非执行董事数量呈正相关关系,而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关系,且经营者股权激励和企业价值的关系要比董事会组成和企业价值的关系稳定和显著。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成果显示[10],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委托代理关系特征)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显著相关,该中心通过对公司治理指数及其所涉及的多维度指数比较分析,得出委托代理关系的内生性风险。至于内生性风险如何产生,大多数研究指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但皮建才[11]的最近一项研究表明,对经理人形成有效激励的前提条件,需要弄清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关系强度。申其辉等[12]则直接认为,道德风险对交易双方产生影响,不能简单推及仅仅代理人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当代理人无法证实委托人的条件时,也容易出现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而有关委托代理关系融合度研究,则主要侧重于股权、绩效、企业家精神,以及企业制度弹性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徐守萍等[13]认为,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负面影响,因而需要调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股东权利;李喜善[14]也认为产权制度改革是协调委托代理关系的根本要素,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尤为重要。王辉等[15]研究发现,企业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与引进西方先进的管理模式上下工夫的同时,作为CEO,要在对现实人情关系以及差序格局方面给予足够关注;但对于CEO的道德风险,以及其演进中道德风险极限问题没有涉猎。王宣喻等[16]通过案例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合作与信任关系得出,企业的绩效是委托人与代理人行为关系的函数,而两者的行为之间的融合度又是企业绩效的主要变量。余菁[17]指出:利润,作为企业制度的人造物,它来源于不确定,企业可以通过调节制度弹性来确保获取利润正当行为的合法性,并释放对巨额利润不当行为的限制力。

二、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解析

广泛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造之后,企业继续采取单边股东治理显然不合时宜,而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又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寻求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较长时期的博弈均衡,依然是一个重要命题。一度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理论声誉雀跃,并在一定时期内帮助公司提高了经营业绩,然而,朝此走下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将会有较大比例的剩余空间控制在经理人手中,委托代理关系融合难度日益突出[18][19],企业构建持久边际效率不减的愿景,似乎越来越缺乏应有支撑。

企业剩余空间的存在,为委托代理关系建构提供较好支撑。所谓企业剩余空间,是指国家给企业预留的可运作收益权,以及企业在其边界之内对自身的控制权及控制权收益。前者谓之法律层面的剩余空间,后者谓之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众多学者往往把注意力集中于剩余空间的配置问题,进而研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安排,但对于剩余空间的存在,以及如何影响其关系范式,则涉及鲜少。事实上,公司治理是建立在两个层面之上的[20]:一个是法律层面,如《公司法》;另一个是公司层面,如公司章程。对于前者着重从国家制定法律的倾向性,以及法律的不完备性,来阐述剩余空间的存在;对于后者则从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关系的对比与融合中,说明剩余空间的存在。

(一)法律层面上的剩余空间

在法律层面,如公司法,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司治理关系是基于特定政治程序下签署的公共契约,包含国家诉求、发展方向与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其主要功能在于两点,一是确立公司发起人对社会有限责任下的所有权,二是公司按照规定对生产要素进行社会化运作,与此对应的市场化体现,就是国家为公司创立设定的“最低门槛”。“最低门槛”是绝大部分企业的共有特征,因此,相对于具有一些特异性资产的企业来说,无异于国家给他们“留有余地”,即预留一个风险小于收益的概率分布空间。符合“最低门槛”公司,都可以在共同要求之下,享受平等待遇。曾江洪等人[21]在契约途径的视角下,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广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可以被看作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担负起应有的信托责任。这种源于新制度理论的观点,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对应的是国家赋予了企业收益空间。

从与公司运行相关法律的演进路径看,在转型时期,我国相关法律呈现出相对“点状完备”和两点间动态不完备特征,法律制定者表现出对规范主体强烈的倾向性,使得法律初始状态的失衡成为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自然也促成公司治理结构必然会突破“必要与合理行动”的权利范围[22],从而使得企业,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权利突破的基础上形成巨大的剩余空间。基于实践层面讲,法律从一开始就为企业预留足够剩余空间,无疑给企业以较大信心走向成功。不仅如此,企业管理层针对法律不完备“滞后性”所进行的“开垦”、“偷步”等改良行为,以及通过呼吁、寻租等普遍手法而形成的可运作剩余空间。以上两个“既成事实”汇总起来,企业在法律层面上拥有足够大的或有收益权。

之所以成为可能,首先是源于国家的利益诉求与发展指向。一方面,借助公平环境,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投向于更大范围与新的产业链;另一方面,形成政策导向,公司法等法律如同一只有形之手,在它牵引下,资本逐利的天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挥。其次是因为法律的外生性。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治理具有确定性、一般性和普适性特点,但是在具体建构保护所有投资者(其中也包括中小投资者)等社会公正价值目标上,由于法律秩序框架的外生规则性质[23],亦只能就此设定“最低门槛”而为之,国家一并设计法庭装置,实际上是作为正式惩罚机制与这种外生性相匹配。再次是鉴于法律不具有完备性。如果延续传统的法与经济学假设,以及对法律公正履行机理的分析范式,都会认为法律是完备的。事实上,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存在,法律在制定时具有不可能完备性客观存在,并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被放大。青木昌彦[24]研究表明,制度(包括法律)变迁经历三个状态:刻点均衡、对未来机会施加一定的约束的关键性转折点上选择的决策规则、路径依赖。由于状态转变过程之中存在扰动使得初始的失衡状态转移到新制度的路径不是唯一的,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预留足够空间,方可容纳众多企业演变的不确定性。

(二)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

公司层面,如公司章程等企业制度,是对法律层面上的条款具体化,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而股东认为必须明确的关系,采用规章制度形式,与公司法等一样成为约束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契约。这种章程订立,往往是所有者单方面设计,或作为企业主导者所赋予,而与之对应的相关利益者到不了位,甚至缺位。这样,拥有人力资本或市场资源的非股东利益安排很可能被排除在制度结构预设之外,因此,这些“被让渡”的权利成了公司治理中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

公司治理能否突破传统意义上的产权界定,关键看企业是否对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赋予新的法定内容。一般来说,资本处于强势地位,拥有对资源配置与财富分配的控制权,且保留“最后通牒”权,即如果博弈没有达成合作的结果而宣告破裂,则资本所有者可以撤场,拥有货币资本者在这方面的效应更为显著。在“经理革命”之后,公司治理结构普遍给人们这样的假象——物质资本权力遭到削弱,经理人的地位、作用得到提升,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大股东拥有对物质资本的绝对控制权,他们通过多种方式控制和约束经理人的行为,并抑制他们的投机倾向。诸如,通过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股票、经理人市场构建声誉机制等手段与措施。尽管如此,刘善敏等[18]研究还发现,大股东通过掏空降低了经理人的业绩薪酬激励强度。大股东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从一个侧面说明,企业治理结构在面对由不确定性带来的利润分配时,不能给予既合法又合理交待。徐慧玲构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和经理人大三方博弈模型[25],得出的混合均衡结果显示,股权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公司“内部人控制”。

随着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不断成熟,以及交互作用的走向,企业所有者行为选择,无法抵消、隐匿企业所建构起侧重交易性功能之下的剩余空间。在资本社会化与控制权私人化纠结中,大股东在缔结委托代理合作契约时具有的谈判力量已遭受不同程度削弱;而人力资本市场竞争加剧,经理人也会降低自我预期、放低身价,主动与资本理性结合,所有者与经理人谈判力量对比变化,不仅没有阻塞反而加快要素拥有者间达成合约,使得分享公司治理中的剩余空间成为可能。

三、双向道德风险下的行为模式

新制度主义使用两种机制来阐释治理结构对组织或个体行为趋同的作用:一种是效率机制,一种是合法机制。在这两种机制不同步的情境下,企业治理引致的往往是高度差异化的个体行为[17]。但从何晓星[7]的双重合约观点出发,在所有者与经理人拥有退出权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讨价还价理论,并把合约能否达成建立在“纳什积”最大化是否有解基础之上。以下将单向和双向道德风险模型引入企业研究,并呈现出两个不同的治理效果。

(一)单向道德风险下行为分析

在企业治理中,单向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监督不完备,代理人出现怠工或采取利己的行为。此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委托人目标函数是企业利润最大化,从而可以实现更多的资本利得;而代理人目标是个人利益最大化,个人利益是多方面、不同维度的,而且是变化的,因此委托和代理人的目标区间存在不同。尽管不同却又交叉着,否则他们不可能走到一起。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是为了规避经理人在许多方面生成的或有优势,因为委托人意识到只有当他们目标区间重合度较高时,或者是核心目标一致时,企业目标才能够实现。

雎国余等[26]认为,市场提供信息的非充分性使得企业利润不能衡量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经理人与所有者在主要利润目标分享上无法兑现承诺或达成共识,处在权力弱势的经理人,存在单方面道德风险也就自然不过。诚然如此,但委托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否是导致经理人道德风险的唯一因素,是一个值得思量的问题。以往对此解释是,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委托经理人经营企业,经理人具有企业具体经营控制权,组织经营企业并作内部权力安排;相应的,企业所有者实际上是已经不再具体地经营企业,因而所有者对市场及外界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内部经营的真实情况的了解远不及经理人[27]。然而,这种对道德风险带有明显偏好的解释,并没有揭示公司治理结构由权力集中演变成两权分离的内在规律。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只是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全部因素。对于经理人来讲,一方面,法律层面上的剩余空间存在,使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所有者容易产生对管理层有失道德水准的映射,因为企业在资本社会化推进过程之中,侧重于交易性功能所体现出的激励远远大于生产性功能所体现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资本社会化需要来自多方面的支持: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包括技术资本、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本),无论是在寻求市场支持,还是进行资本扩张,在企业经历发展过程时,需要职业经理人在资本募集、运作中发挥作用,给予不同功能市场以信心,并制衡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势力,来实现企业均衡发展。所以,在这个实现过程中,经理人成了首当其冲关注乃至诟病对象。

诚然,经理人对经营控制权的垄断而滋生隐瞒或无意丢失信息的行为,致使所有者信息不充分,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但也不能认定就是单方面的道德风险存在,否则,如果按照这样逻辑推理,所有者没有理由把企业交给职业经理人经营,只要存在代理人选择风险,以及随后的代理人道德风险,理性的企业所有者理所当然应该规避这两种风险。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按照上述逻辑演化,为数不少的企业还是选择委托代理人经营企业,并没有仅选择大股东作为经营人的模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从理论分析看,只要边际代理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委托人可以接受任何代理形式。虽然这一测度不易把握,但是企业层面上的剩余空间存在,即便效率机制与合法机制不同步,企业也有足够弹性来调节委托代理关系[17]。从企业实践看,在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上,由于竞争程度的不一致性,一部分企业行为选择未必能与之合拍,效率有所起伏在所难免。比如,从TCL2004年以来迂回前行的历程,我们可见其艰辛,而与此形成对照,像美的电器、海尔等企业,迈向新台阶的步伐却显坚实顺畅。追根溯源,这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协调性不无关系。从经理人道德风险来看,由于非契约因素,如声誉模型、隐形激励,在长期博弈中发挥着较大作用;加之道德存在底线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具有上限的事实毋庸置疑,于是,其风险是可控的。

依据上述分析,我们把企业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放置在单向道德风险模式之下来分析,意味着从一开始,就设定了需要防范经理人道德风险扩大的激励措施,使得阶段性均衡变得极其不稳定,从而,阻碍了所有者与经理人寻找达成长期合作解域的可能。

(二)双向道德风险模型的引出

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博弈中,早期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单向道德风险的研究,面对代理人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委托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对策。随着研究深入,仅考虑代理人单向道德风险,没有办法对有些现象进行解释,这才引起许多学者关注此类问题。从对所有者实际观察发现,当他(她)无需承担社会资本成本或担当较少时,就有激励表现强势型姿态,用“弱者不弱”的不实信息影响代理人的人力资本使用,诱使代理人在前时期内全身心投入,并在最后期限被压榨,以获取较多的利益,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代理人的“最后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的道德风险也因此相伴相生。

企业所有者具有“发球权”,用治理过程中的类型“扮相”形成私人信息优势而采取利己主义行为。两个层面上的剩余空间是共同知识,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博弈所涉及的信息不对称已不再是单方面。双向道德风险存在,经理人以自己的承诺行动在前,要求分享一定比例剩余索取权成为合理诉求。

经理人一般会认为所有者有两种可能的类型:强势所有者或弱势所有者。强势所有者信任经理人;弱势所有者有兴趣干预经营性事务,但可以假装强势所有者,建立一个完全放权的声誉。经理人不知道所有者的类型,所做的也只能是通过观察推断所有者的类型,所有者一旦过多地干预企业经营,经理人就认定所有者是弱势所有者。在理性预期下,强势所有者意识到,干预不能带来任何利润增加,他(她)会坚持以往做法。但问题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经理人遭遇的是弱势所有者,那将如何选择?

何晓星[7]在冯诺伊曼和摩根斯坦理论基础上,提出内外稳定集概念,并建立起参与人能否达成合约的“纳什积”模型。

用O表示所有者 (Owner),用M表示经理人(Manager),参与人达成内部合约OM。对于O与M而言,分别产生的合作效用为UOM、UMO,内部成本为COM、CMO。这样,内部合约的稳定模型为:

其合作解域为:UOM≧COM,UMO≧CMO。表明此时的内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稳定。

尽管所有者有强势、弱势扮相之分,经理人有私下隐藏企业收益与偷懒之别,但对于他们来说,企业双向道德风险是源于治理结构侧重于交易性功能而产生的,不妨假设他们道德风险是因为彼此在外部点的选择不统一而产生。用P、W分别表示所有者、经理人外部影响的施加方,即内部合约的外部扰动者。于是,双方独立收益模型,即道德风险存在模型为:

我们不难发现,以往研究都在试图说明,所有者或经理人是如何通过努力消除对方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所以企业内部合约稳态就不易出现。如果换一种思维方式,即联系上面这三个方程式并使之同时成立,则企业内部合约稳态便有可能显现。回到上文所论述的有关剩余空间中,我们意识到,这个空间已经足以将三个条件包络其中。

双向道德风险存在有着对社会的负外部性,以及对企业的渗透力,不得不引起具有责任感企业的重视。因而,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治理机制,借以限制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对剩余空间的有效配置,既能激励代理人的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又能让委托人在信息弱势下选择强势行为类型,使本应该给予代理人的剩余没有遭到压榨。理论分析总是可以在现实中得到印证,我们从对美的电器案例分析中,发现双向激励与约束兼容机制的运用,也许是解决这种道德风险,特别是团队建设问题的主要对策。

四、企业治理倾向:弹性治理

企业治理本质旨在实现从权力到契约的转变,但在这条研究与实践路径上,人们见仁见智,尚未定格。契约总是不完全,曲径通幽可有路?推进契约关系明晰而带来治理边际成本急剧增加,此消彼长能均衡?对此,皮建才[11]认为,到底采取关系型治理还是规则型治理依赖治理成本和约束条件。本文观点是,在剩余空间中,企业契约治理过程需要“弹奏”弹性治理基调,唯有如此,所有者与经理人合力才会形成,治理效率才会得以体现。

(一)契约治理的不足

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所有者以强势的姿态,将设计出较为精细的契约,嵌入企业“黑箱子”之中。理论上讲,它将引导所有者、经理人等参与者行为趋于一致,限制因参与人的个体差异而造成行为选择的多样性,激发参与者进行利己的行为调整。但实际上,由于企业契约不能完备地包含现在与未来所有状况、不能及时做出调整等方面原因,这就使处在相对被动地位的经理人,会自动倾向于利己行为的制度构建,甚至采取先下手为强的策略,这样,既定的契约约束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考验。经理人在遵守与打破现有规制的选择中,引致出所有者扮相的两难决断,无论怎样,企业效率在参与者有限次博弈中被耗损。

以上的逻辑起点使得公司治理的利益调和变得棘手。事实上,如果从新的视角来审视企业治理问题,不完备的契约恰恰成了企业内部寻求更为有效配置的动力源泉,两个层面剩余空间作为问题分析的出发点再充分不过了。

1.法律层面上的剩余空间预留给企业或有收益,使得企业管理者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起信托责任成为可能,回过来,又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客观地讲,企业契约确立以签约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依照法律经营为载体,与国家、公众之间达成社会公正的一种“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集合中,经理人成为诸多关系的焦点,其行为影响企业当期声誉,也影响下期声誉,所有者以“空间换时间”理应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安排,即以打上所有者烙印的剩余空间换取经理人可持续经营的行动;以此为基础,企业与社会将上演一幕“投桃报李”的好剧目,即企业将社会资源有效地转化为产品的同时,培植着遵循社会契约的信心与底气,而社会给予采取必要与合理行动的权利、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作为回馈[28]。

2.在经理人普遍道德风险具有上限的前提下,所有者与经理人达成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企业科层结构,以制度弹性融合在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里。企业中“被让渡”的权利成了公司治理中企业层面的剩余空间,实际上与企业控制权有关。把控制权天然地赋予所有者,为确保他(她)所得之外,又为事后行为免责提供便利,并声称与个人道德无关系。卸掉一方道德风险的做法,显然与双道德风险模型分析结果相悖。契约中虽然没有规定剩余空间的控制权,但是其归属权是初始产权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的控制权都是有归属的,即使契约中确实有“剩余权”,我们也不能称之为控制权剩余。所有者对于企业“未来状态的剩余”所持有的这种暧昧态度,容易让人联想到“司马懿之心路人皆知”。因此,所有者需要遵从它的共享性质,复归于包括经理人在内的利益相关人手里。

(二)过度治理行为的修正

如前文所述,企业的剩余空间来源于制度框架;企业利润来源于不确定性,尤其是制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意味着足够大的制度弹性。没有制度框架便没有利润空间,反之,剩余空间的存在对弹性制度的确立给予较强的逻辑支撑。但是,现实中企业所有者对剩余空间过度行为,却引致企业契约越发缺少弹性。

契约中未对现在、未来的某些状态做出明确规定,但所有者、经理人双方同意或默认由某一方或其他方式拥有对该状态相机行使的权力,即所谓控制权,而从普遍意义上讲,企业控制权拥有者对一系列不明确、间断的状态做出适时裁夺。现实中,所有者与经理人建立起自己偏好与利益倾向函数,缩小或忽略自变量定义域—剩余空间,使得公共解域很局促,导致企业经营过程,以及利益分配中的道德风险风生水起从未消停。值得一提且非常具有典型意味的要数发生在2010年国美与陈晓事件,其实质就是彼此对企业剩余空间的过度行为而招致对方不满、愤怒,直至对簿公堂。

成功企业的经验表明,在一个可相容的剩余空间里,即便是一方掌控,而其他缔约各方可以预期到行使权利的一方做出的决策对企业总收益以及收益分配的影响。没有明确自己对这一系列状态的决策规则和处置的规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的行为就可以无节制,在一个值得其所的空间里,要有推己及人的精神。如果做不到,还要进一步明确缔约各方控制权的话,则很有可能使其产生的签约、执行成本不断增加而导致剩余收益减少,双方就会进入少利或无利可图境地。

企业控制权最终体现于利润,所以在乎利润分配是企业所有者、经理人作为企业人的精神动力之所在,但是意识到先于企业经营的剩余空间存在,会使得参与者在面对“利润—可预期的企业的人造物”中,通过企业制度的弹性改造,改变不确定性的构造及不确定性中可计量的成分性质与比重,从而改变利润与偶然性之间的关系[17]。这样,所有者与经理人作为契约缔结方,不会因初始地位不同,而过分出现利润分配的失衡;也不会因一时未能找准权力定位,而做出超越基本边界的单方隐藏与转移。哪怕未来出现这种契约没有规定的状态,可以经过谈判、契合、再谈判之后,或当成一项条款明确写入契约,或当成一种惯例,或当成控制权。但此时契约细化会朝着使剩余空间不断扩展的方向演进。

(三)弹性治理:回到关系集合的原点

利用契约条款对缔约双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权利进行事前规定、事中要求与事后约束的契约治理,原以为可以减少仅对彼此一方有利的行为风险或经理人“敲竹杠”与所有者绑定,殊不知,签约成本过于高昂而显示出治理效率的低下;在抑制过度机会主义行为的同时,却形成较大的路径依赖性系统风险,而且委托代理链越长,应对内外部市场变化的能力越来越差。由此可见,企业要想得到更多可预期的利益,仅依靠交易规则—明确契约关系来治理,而放弃多元关系的构建,这本身具有很大风险。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提出企业弹性治理的基调,不是对契约治理的否定,相反,是对它的夯实。所谓弹性治理就是旨在从企业治理的剩余空间出发,给定参与人道德风险上限,从而建立起着眼长远利益配置的均衡模型。

首先,弹性治理作为企业治理过程之中的基调,是由契约的不完全性所决定的。杨瑞龙等[29]建立模型证明,对于所有者与经理人来说,在一个涉及较多变数的交易中,根据契约条款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可能不是一种事后看来有效率的行动。长期而言,企业用一个不完全契约来治理时,当期治理效率得不到保障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则必然是以丧失契约的适应性为代价。既然弹性治理机制运用对于恢复契约适应性具有较好的文化语境效果,因此,将契约治理和弹性治理有机结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必将是企业契约风险防范与效率提升的最优模式。

其次,剩余空间作为企业治理的逻辑起点,使得企业治理关系变得和谐、治理效率得以提高。在“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理念指引下,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变得相对松弛,致使企业边界扩大不再变得艰难,战略任务、权力分布以及利润分配完成,也不再变得复杂。企业利用声誉、习俗、惯例,以及在企业层面剩余空间之下的利润配置等方面变得更游刃有余;弹性机制的运用,将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合作关系推向一个新高度,进而合力产生的效应,将在更大范围内节省签约成本、执行成本,以及增加契约关系的弹性和适应能力。

第三,企业双向道德风险存在,为我们分析、解决问题提供一个全新视角;与此同时,剩余空间存在为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风险化解,提供合理诠释。以往研究多集中于设计,即所有者或经理人是如何通过努力消除对方道德风险存在的可能,所以企业内部合约稳态就不易出现。相比之下,在两个层面的剩余空间存在之下,只要这个空间将三个条件包络其中,企业内部合约稳态就会出现,并形成相应的企业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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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理人》征订
以契约精神完善商业秩序
去哪儿网服务供应链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模型
经理人的六大变化
中国僵尸企业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中的医疗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
《项链》里的契约精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