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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刑具类器物字所反映的刑罚制度

2012-06-09邹渊

黑龙江史志 2012年19期

邹渊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 400067)

刑罚制度是古代律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考古活动中出土的大量古代器物和发现的历史遗迹中都有对古代刑罚制度直接或间接的记录,传世文献中也有对古人刑罚制度较为全面的介绍。更加可贵的是,甲骨文为古老象形文字,其造型物象有对古代刑具、刑罚场面的真实反映,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甲骨文字来探讨甲骨文时代的刑罚制度。

一、传统五刑

关于古代的刑罚制度,《周礼·秋官·司刑》有载:“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墨、劓、宫、刖、杀五种刑罚,在甲骨文中都有反映,说明它们在商代就已经存在。

(一)墨

墨刑又名黥,是刺面涂墨之刑。《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钻凿。”凿,韦昭曰:“黥刑也。”墨刑所用之工具为凿,商周出土有青铜凿(图一),正与甲骨文中的辛字形相吻合。“辛”正是施“黥”刑的工具。

图一

古与奴仆有关之字,大都于头部刻辛,以示其受过黥刑。如[2822仆,像人手持箕劳作之形,其头部有辛。[0428妾,是指女奴。古之妾多是战获的女俘,受黥刑之后被当作妾。[2513童,是僮的本字,头部亦有辛。至于黥刑的起源,有学者认为其可能本是“某些异族的风俗习惯。由于这种异族人常被俘虏为奴,他们的风俗习惯就变成了一种耻辱的象征,变成了使有罪者和奴隶等同起来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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