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浅论
2012-06-05刘明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 2012年4期
刘 明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0102)
我国通用航空产业面临生机勃勃的春天,各种各样的通用航空器千奇百怪,通用航空器的分类及其适航审定途径的选择问题是通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取证工作必须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下面主要针对通用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政策及其适航审定途径进行分析研究。
1 通用航空器概述
目前的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中并没有通用航空器的定义,只有通用航空的定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颁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也就是说,通用航空是指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之外的不包括军事和准军事飞行的民用航空活动。通常认为,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就是通用航空器,这是基于功能给出的通用航空器定义。
2 通用航空器的分类
各种民用航空器都可以用作通用航空活动。按照审定要求的不同,这些航空器可分为飞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正常类、运输类)、超轻型飞行器、轻型运动航空器、甚轻型飞机等。相关分类和适航要求见表1。
表1中有的航空器定义会有交叉和重叠,这使得同一航空器可能会有多种适航审定路径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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