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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屉馒头引发的“工伤”

2012-05-30汪洋

新民周刊 2012年31期

汪洋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受伤,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论是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被问及上述问题时,第一反应多是笑问我:“这是脑筋急转弯吗?!”无需法律知识,根据常识并按照正常逻辑,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受伤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话,那么等于是认可打架、斗殴的行为,属于员工的“工作”。为什么会有上述可笑一问呢?是因为最近一起由一屉馒头引发的“工伤”搞得笔者有点脑筋转不过弯来。

于某和曾某同在上海某公司食堂工作。2011年7月8日11时许,两人在准备企业员工的午餐。于某和曾某为了是不是要多蒸一屉馒头发生争吵。争吵中,于某率先用手中的水勺多次击打曾某头面部,曾某忍无可忍拿起菜刀追着于某至食堂饭厅,将于某的右手砍伤。该企业第一时间将于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逾万元的医药费。由于于某的伤构成轻伤,曾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和附带民事赔偿1.5万元的后果。该企业同时辞退了于某和曾某。

2012年3月5日,于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5月11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书居然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于某于2011年7月8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该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这样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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