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与读
2012-05-30
新民周刊 2012年15期
《李云龙:增设“暴利罪”抑制高房价》
(2012年第14期)
主张以《刑法》管制房价的李先生,其头脑到底简单到什么程度,文中有句话——“卖房者共非法获取暴利4800万”——可以作证。作为法学教授,李先生开口闭口“非法获取暴利”,不知道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某个条文,还是这位李先生头脑里的某个条文?如果现行法中没有这条依据,仅凭本人的臆想,就宣布成千上万中国公民正常、合法的投资和获利为“非法”,不是暴民,又是什么呢?
这位头脑简单但很暴力的李先生,在文章中频频引用国外法条,试图说明瑞士、奥地利和德国这些自由市场国家的刑法都管制房价,绝对属于别有用心的歪曲。我没有查证他引用的法条究竟有没有,如果有,原文又是如何表述的(法律表述严谨,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但即使从他提供的引文看,无论是瑞士还是德国,正常市场中交易的房地产,都绝不属于相关法条管控的范围。这些法条规定的,要么是合同欺诈行为,要么是特殊情况下(如灾荒)囤积居奇行为。正常的房屋买卖与所谓“暴利罪”规制的对象毫无关系,李先生利用普通读者不了解西方法律,玩弄这种移花接木的低劣手段,不知道目的何在?
房地产价格高腾,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政府进行调控有一定合理性。但调控应该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并且符合市场经济的原理,才不至于给中国经济和社会造成长久的伤害。中国的高房价有很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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